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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解决问题

对于曾律师的言论,我不敢苟同,也深受伤害,请问各律师,这样的情况涉及到了人身攻击和人格侮辱了吗?

 07-19 22:30  悬赏 20  发布者:asd174…… 给我留言 地区:河北-廊坊 回答:(6)
前期发布了一个自理的婚内协议,由自己所了解的一些法律知识理定的,不全面,不完善,用词也颇为不当,谢谢各位律师的帮助和提醒,现已经和老公在律师事务所完善了协议。谢谢大家的帮助,对于曾律师的言词,颇受伤害,也大感意外,请问这样的言论涉及到了人身攻击和人格侮辱了吗?社会太复杂,网络很虚幻,但是不管是复杂的社会,还是虚幻的网络,尊重他人也是在尊重自己。
  曾令栋律师言词
    此协议极为不妥,如果不是甲方照顾、迁就乙方的“小*人”心态,宠惯贼了,或者纯属玩笑,还是撕了吧(毕竟玩笑也会变成真事的):

    1、违反“共筑爱巢、白头偕老”初衷。对甲方显失公平。不仅仅是言不由衷,根本就是毫无诚意相爱。由于甲方曾经有过重大过错,乙方企图以此要挟甲方,通过此协议对甲方终身羞辱并剥夺其自由?反观乙方,又何尝不是自取其辱、“抓屎上头”,自甘堕落终身戴一顶“绿帽子”?每一个人都会犯道德错误,包括中国当代神坛上的顶极人物亦然,大家却始终把他当神供着,所有人包括他自己早就忘记了他的种种不是,大家不要明说都懂是谁。乙方如果也是位极为优秀的顶级人物,或者自认是市井九流之徒,当然也会自命不凡三妻四妾、或有登徒子们在左右觊觎,拖你下水或出轨,你乙方保证在今后的生活当中不犯错误?

    2、违反社会“公序良俗”与守望相助的美德,企图通过此协议巧取豪夺甲方财产。我们尚且对陌生人、落难人、受害人,特别是穷人、犯错误的人,心生怜悯、慈悲、救赎之心,何况曾经相爱过的夫妻!婚内现有财产原为夫妻共同财产,现在乙方凭此协议强行占有,似有谋财害命之嫌疑?第一条的车辆即属此类。第四条、第五条关于夫妻共同的账户由女方保管进行统一支配、甲方“净身出户”、向乙方赔偿30万元及补偿10W元、夫妻共同财产全部归乙方所有等内容,无疑是要断了甲方生路,害其走投无路,一无所有,成为人人唾弃的道德败类、社会包袱或犯罪分子?

   3、违反继承法。注意协议第二条,正文中并没有任何提到甲方乙方共同子女的条款,也没有对例外情况作出约定,因此是无效的。假设有一子女,乙方先死亡,甲方痛心疾首变成痴呆无劳动能力人。法定继承人是:配偶、子女、父母。此协议第二条企图剥夺既无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甲方对乙方财产的继承权,违反继承法,因此是无效的。

   4、违反婚姻法。婚姻自由包括结婚自由、离婚自由,任何人无权干涉,第五条对于离婚的约定,干涉了甲方的婚姻自主权,“甲方因重婚,同居,赌博,家庭暴力等行为”中的“等行为”,包括了其他哪一些行为呢?协议是不是剥夺了甲方享有法律赋予的离婚自由权利?

   5、协议含有谋财害命的杀机?警惕啊,帅哥。但愿只是玩笑而已。
“问题补充:
请问我可以加一条,当乙方法定死亡,乙方所有财产(包括婚前财产和婚后夫妻共同财产所在的所有份额)由子女***单独继承,甲方不作为继承人。”
如果甲方先于乙方法定死亡前被自杀死亡呢? 
我的补充: 2012-07-07 14:43最后建议:当承诺共结连理、相濡以沫终身的甲方,在乙方颐指气使、居高临下的美丽电光下战战兢兢、唯唯诺诺地在此不平等并且违法的协议书上签名后,乙方不妨当面撕毁协议书,宣布游戏结束、协议内容一概无效,并诚恳地向甲方道歉。象甲方这样优秀的帅哥,足以让中国甚至全世界最出名的“非诚勿扰”美女们投怀送抱,这个有车有房、心胸坦荡、幽默大度的新好男人恐怕天底下都难找哦。甲方一念之差签了这个协议,说不定哪一天真的会流落街头、无家可归了。 
     
   这样的言词让我意外,意外出自一律师之手,充满了嘲笑,歧视,打抱不平,我想这不应该是律师该有的道德操守,我很受伤害,在法律的层面上,请问这涉及到了人身攻击和人格侮辱了吗,谢谢

   从道德的层面上,我想告诉曾律师,不好意思, 曾律师有心了,谢谢律师的提醒,作为一个律师,太过情绪化,让人不理解,字里行间表露着打抱不平的情绪,每个人,每个家庭都不同,所以如果有不同意见,也请留口德,我们的情况,我是学生物工程的,硕士毕业,在职期间,工资等比我老公更好,我的几套房子车子是我之前出钱买的,我个人买的,也有我父母送的,因为结婚当时,我老公一无所有,我公婆加也一无所有,因为爱情,我没介意,所以都作为了夫妻共同财产,反正没有明细话归属,并且我父母还有房产,暂时没有过户给我,所以我的条件会比老公好,对于全职,是通过家庭友好协商的,全职后,我也尽到了责任,老公除了工作,其他事情一概不管,女儿我一人培养,为此我考了幼师证,育婴证,老公很好,努力工作,工作也自然越来越好,社会诱惑太多,结婚久了,也有厌倦,当然出现一些家庭问题,不是一方的原因,因为家庭管理,孩子教育,也让我一定程度的忽视了老公,这样的协议还真不是我要写的,是老公提出的,是他为了挽回这个家庭提的,最初是打算而我理定,但是确实有很多不合适的地方,我们已经去律师事务所理定了婚内财产约定,谢谢曾律师的关注和留言,女方不一定就是让人可怜让人鄙视的,谢谢曾律师的恶言相助,只是作为一个律师,单凭字里行间的表达,就如此情绪话,不理解,请为这个合理的社会积口德

  这段时间女儿在英国,我也去了,没上网,今看了帖子,真让人难以接受,看照片,曾律师也是做爷爷外公的人了吧,请积积口德吧,为子孙后代,为中国共产党,为这美好的社会。
   请问公平是什么,用什么来衡量公平?法律?道德?还是由单凭一个协议就侮辱他人的曾律师来作为判断公平的有效依据呢?当初因为爱,我倾其所有,如果用公平衡量,对我公平吗?一个愿打,一个愿挨,我自愿的,而现在我老公自愿和我签订这样一个协议来挽救我们的婚姻,同样的,我们自愿的,每个人都有自己的侧重点和目地,轮不到别人来作道德评判,上帝都没有这个资格,你以为你是谁呀?有无诚意相爱,有无权利相爱,这也是曾律师的工作范围?你以为你是谁呀?
  请曾律师尊重你的职业,尊重别人,也尊重一下你自己,如果在你心中还有道德一说法的话,如果司法界,律师行业有这样的人,也算是老天无眼了,共产主义的悲哀,凭什么用巧取豪夺的字眼?房子车子门面都是我出钱的,婚内也就新增加了一辆车,不是增加不起,是没有必要,我巧取豪夺什么了,我到是想问一下这位如此容易臆断的律师。我巧取豪夺什么了?社会的悲哀也就在这儿吧,律师是人渣也可以从事的行业?确实够悲哀。
   我们的情况请问这位曾律师又有多了解呀?30万是我们多久的收入,请问曾律师又从何断定的呢?补偿几十万,我老公就会沦为道德败类、社会包袱或犯罪分子?呵呵~~ 我真的算开眼了,开眼了律师界的道德败类,社会包袱是什么样子的了,曾律师就断定我们是吃低保的了吧,呵呵~~~ 你是神,不该为人
    我不是律师,我只能依照我了解的一些法律知识来写这份协议,所以需要帮助,所以会有这样那样的问题,在看到大家的帮助后,我老公也看了,确实有很多不妥之处,所以我们已经委托了专业律师来为我们理定了协议,谢谢各位帮助我们的律师,但是单凭短短几百字就臆断一个家庭,臆断一段感情,臆断别人的人生,并且带有侮辱,带有人身攻击性质,这不是一个律师该有的道德,这该算社会的悲哀了吧?
曾律师,你是律师吗?你的所以资料是真实的,这段话我还真会让当地律师看看,看看算不算人格侮辱,人身攻击,我想律师是神圣的行业,带有情绪,臆断,甚至侮辱,嘲笑的情绪,对你们的当事人,对需要帮助的人来说是多么的可怕呀,这就是中国教育的悲哀,请先学为人,做人,善待他人,在学习所谓的专业知识吧,否则不光是社会的悲哀,更是社会真正的安全隐患。

   在我的知识领域,会比你专业许多,在法律的知识上,也许我算文盲,这就是社会的分工,请尊重他人,也算尊重自己了吧。
   你以为男人傻吗?你以为我傻吗?呵呵~~~~ 是我条件比他好,还是他真的知错了,到底是什么目的来挽留这个婚姻,不是你们律师该纠结的问题。更轮不到你来挑起公平审判的大梁。
问题补充:
我老公看了,你猜他怎么说? 他说你不了解情况,他说网络虚幻,他说看曾律师说的话,如果是律师,最多是帮忙收欠款的三流角色,所以家务事难断,清官亦不行,曾律师很优秀,就真的优秀到可以做为这个地球的公平衡量者吗?对于家庭,出现问题,肯定有其原因,我也难辞其咎,但是可以通过合理合法的途径解决问题,甚至可以离婚,但是绝对不是男方婚外情的借口,老公和我理协议,要求和我理协议,或者我以理协议做为婚姻持续下去的唯一条件,都是合乎情理的,自愿的,就像当初我自愿什么都不弄清楚,不分你我不顾家人反对的嫁给他,当人违背了法律,道德底限,都该要付出代价的,否则这个社会就乱套了,至于这个代价公平与否,只要他在不违法乱纪的前提下,就不是你可以评判的,神亦不能,你算老几,对于一个女人来说,倾其所有为婚姻,婚姻出问题,我同意合法解决,甚至分走了我所付出的更多部分,也算我瞎眼了,但是用婚外情来解决问题,那不是金钱方面的问题,那是心灵的伤害,作为一个律师,你不觉得自己可耻吗?我倾其所有,照顾家庭,支持老公,变成巧取豪夺了?  心灵上,我是不会原谅老公的,信任已不在,婚姻却要因众多因素继续,经历这样的纠结,再仅仅通过讲情说理,在我们家庭,难,经历这样的变故,对傻到可笑的感情还真不抱有幻想了,不是老公通过各种方式挽留,早拜拜了吧,对于现在的我们唯一能讲的就是法了,法律上我们想通过可行的方法对我进行有效的保护,对他进行有效的约束,这是这段婚姻持续的唯一可能,也是老公提出的方法,何况我们的财产百分之九十是我付出的,做为律师,请通过专业知识帮助需要帮助的人,而不是作为上帝臆断所谓的公平与否。感谢各律师对我写的协议的耐心回复,确实有很多不妥的地方,我们已经在本地律务所请律师代书拟定好了。拟这份协议中心思想本就为最大限度的保护我的权益,所以在我自拟协议时最大程度的表现了我的弱势和利益,既然大家都自愿,外人也无需太过用自身的道德标准来评判,毕竟经历的情况不一样,要知道没有人会是傻的,大家都该为自己的行为负相应的责任

请教个律师,请问曾姓律师的言词带有人身攻击,人格侮辱了吗?我该如何保护我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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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答案
  • [北京-西城区]
  • 赵亮律师
  • 电话:13801393564
  • 276273积分
回复时间:2012年07月20日 07时52分
你关于婚内协议的帖子曾经发过三条,那么这位律师的解答我也看到过。其实对于法律规定以和司法实践的处理,每位律师基于自己不同的理解可能会有不同的答案,无可非议。那么律师的职业道德和操守就是尽自己最大的能力,来维护自己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这位律师有这样的答案,也许是站在男方的角度来考虑问题了。且说了这么多,可能是想争取选为最佳答案。当然,如果他说的不是事实,对你的名誉权有损害的,你当然可以拿起法律的武器进行维权。那么根据你描述的情况,对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我的补充: 2012-07-20 08:10
1,关于法律上对名誉权的解释。
你所说的人身攻击或人格侮辱,在法律上通常被认定为对特定人名誉权的侵犯。
人的名誉是指具有人格尊严的名声,是人格的重要内容,受法律的保护。任何人对公民和法人的名誉不得损害。凡败坏他人名誉,损害他人形象的行为,都是对名誉权的侵犯,行为人应负法律责任。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 101 条
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名誉侵权主要有下列几种方式:侮辱,诽谤,泄露他人隐私等。
人民法院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和第一百三十四条的规定,可以责令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可以书面或者口头方式进行,内容须事先经人民法院审查。   
恢复名誉、消除影响的范围,一般应与侵权所造成的不良影响的范围相当。   
公民、法人因名誉权受到侵害要求赔偿的,侵权人应该赔偿侵权行为造成的经济损失;公民并提出精神损害赔偿要求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给与受害人造成精神损害的后果等情况酌定!
我的补充: 2012-07-20 08:19
2,关于上述某律师的答案是否侵权的问题。
对于侵犯名誉权,有四条比较重要的认定标准。分别是:
(1)、行为人客观上存在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并为第三人知悉。
(2)、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这一点比较重要,也就是说,侵权人在主观上必须是故意的,也就是说,如果该律师对你有故意的侮辱和攻击行为,那么属于侵权,但如果他只是出于自己对问题的理解和回答,并没有故意对你个人有侮辱行为,那么不构成侵权。
(3)、被侵害的对象应当是特定的人。这也是比较重要的认定标准,也就是说,被侵权人的身份必须是明确的,或者可以通过给出的信息确定就是你。不过你虽然发布过三条咨询,显示的地址是河北廊坊,但我确实不知道你是谁,是做什么的。无法确定你就是某个特定人。所以至少前面几条回答,应该是不构成侵权的。当然,如果你的亲友通过你描述的案情和所留下的手机号码,能够确定这个人就是你的话,那么该律师的某些言论确实有侵权的嫌疑了,你可以向这位律师主张权利。
(4)、在后果上,侵权人的行为对受害人的名誉造成了较严重的损害,使受害人感觉到一种不公正的社会压力或心理负担,精神上受到折磨,心理上遭受创伤。
这里不得不说的是,上述言论必须给你造成社会评价降低的严重后果,才构成侵权,如果没有什么影响不构成侵权。

所以,确定该律师行为是否侵权,主要看从上述信息是否能够判断出你的身份,是否给你带来了社会评价降低的严重后果,这个你倒是可以到你的亲友、圈子中感受和取证一下,如果确实有,那么你可以向发表该答案的律师维权,可以要求他立即删除答案,消除影响并向你赔礼道歉。
我的补充: 2012-07-20 08:41
3,关于法律和道德的问题。
这里只是说说我个人的看法,不能代表其他任何人。
作为律师来解答当事人的提问时,我的经验是只针对法律方面的问题做解答,道德领域的问题我从来不涉及。因为毕竟道德所涉及的范围太广泛了,而法律只是道德最后一条底限。而对于道德来说,每个人心中都有自己的准则和天平,每个人也有自己的想法,自然也就有不同的。
所以对你前面发布的两条提问,我只是对协议中违反法律的地方做出更正,建议你将无效条款进行删除而已。当然,对于我们法律上规定的无效条款,如果放在道德上,也许是无可非议的。举个简单的例子,你的原协议中有一条是如果因为你老公出轨、重婚等行为造成你们之间离婚的,那么你老公应当赔偿你精神损失费X元。就这一点来说,如果你老公自愿赔偿给你,在和你离婚后自愿支付给你X万,那这么你老公对你疼爱有加,这也是不违法的,在法律上可以认定为赠与。也是道德上调整的范围。
而法律上不支持离婚诉讼中的精神损害赔偿,特指的是在一方不自愿不愿意的情况下,法律不支持。强迫别人对你进行赠与,法律肯定是不允许的。
所以,仅从法律层面上来讲,你原来的协议某些条款肯定是无效的,对于有无效条款的协议,公证机关也是不受理的,所有我从法律层面上建议你进行修改。当然如果协议签订后,你们双方都自愿按照无效协议约定履行,那么就不是法律调整的范围了,法律不管。
而这位律师给你的答案,也许过多涉及的是道德层面的问题,是他本人对这件事情在道德上的理解,之所以说了这么多,我个人猜测是他把你这个提问的人当做男方了,单纯站在了男方的角度来考虑问题,可能对你并没有恶意攻击的行为。
当然,给你造成不好的评价,让你的精神受到折磨这一点,你可以要求该律师道歉。这样的答案也是可以删除的,你可以让律师联系网址删除,只不过律师的分数会被扣除一些而已,这都是你的权力。
我的补充: 2012-07-20 08:49
4,最后意见。
如果该律师的言论是恶意针对你的,给你造成社会评价的降低,那么构成侵权,你可以要求该律师向你赔礼道歉,消除影响等。如果通过上述信息,无法证明该律师是恶意针对你,对你而言也没有造成严重后果,那么不构成侵权。所以这个是否构成对你名誉权的侵犯,还要根据你的实际结果来确定。
当然我个人小小的建议是,你可以与该律师联系一下,要求他向本网站客服申请删除自己的答案,这样也就消除了对你的影响。你认为对你确实造成的严重的伤害,可以要求该律师向你道歉,是你的权力。
至于该律师所发表的内容本身,我就不做评价了,毕竟每个人的道德标准不同,无法用统一的尺度来衡量。
我的补充: 2012-07-20 08:50
以上几点是根据你描述的情况,对你提出的问题作出的简要解答,当然具体还需要根据案件详情和细节确定,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追问:

请问怎么才能证明是某特定人呢?由亲友证明,我老公证明行吗,怎么证明呢? 谢谢赵律师,学习了解了

回答:

曾律师发布的言论中如果有你的名字、或者有和你身份相关信息,或者通过曾律师发布的这些相关信息可以推断出就是你本人,这些才是有利证据。不过至少在你之前发布的所有资讯中,和曾律师给你的答复中,我没法看出来你是谁,你是做什么的,甚至在前两条咨询中五都无法确定你是男方还是女方,因此至少从网络上的信息来看,我不知道你是谁,我想这里的律师应该也不知道,从现有证据看来,还是无法认定曾律师的侵权行为的。
至于你所提到的由你的亲友和你老公证明这条咨询是你本人发布的,这个没有问题,但这个无法证明曾律师是恶意针对你,恶意对你有侮辱行为,因为他本人可能也不知道你是谁。不过如果你有其他证据证明曾是恶意对你侮辱的除外,比如录音录像、证人证言等,能够证明你主张的事实即可,不必拘泥于证据形式。
当然,如果还有我不知道或者没看到的信息,里面有上述我提到的有力证据的话,你可以据此维权。

追问:

谢谢赵律师,学习了很多

其它答案
回复时间: 2012-07-20 07:59
当面咨询为宜
回复时间: 2012-07-20 08:40
赵律师的回答很全面学习了。
回复时间: 2012-07-20 09:27
朋友你好;我认为曾律师的意见没有什么太大的问题,仁者见仁,智者见智吗!仅供参考而已!至于有些言辞确实不妥,但是我想他也没有什么恶意,和你也不认识,也不认识你丈夫,所以你就谅解吧!没有恶意,又不认识是构不成人身攻击,人格侮辱的侵权的,你的批评会引起他的关注的,也相信他以后会注意的。
回复时间: 2012-07-20 09:29
换位思考,相互体谅
回复时间: 2012-07-20 09:43
赵律师的解答堪称精辟!
评论者:asd1746488 给我留言
时间:2012-07-20 12:20
请问:如果家庭再次发生重大伤害时,我这份协议会被老公专空子吗?在我修改的协议里面,这个不能正明我是乙方吗? 
  乙方企图以此要挟甲方,通过此协议对甲方终身羞辱并剥夺其自由?反观乙方,又何尝不是自取其辱、“抓屎上头”,自甘堕落终身戴一顶“绿帽子”?每一个人都会犯道德错误,包括中国当代神坛上的顶极人物亦然,大家却始终把他当神供着,所有人包括他自己早就忘记了他的种种不是,大家不要明说都懂是谁。乙方如
评论者:asd1746488 给我留言
时间:2012-07-20 12:26
请问不认识就构不成人生攻击了吗?曾律师口中的乙方不就是表明了所指的人了吗?我协议修改中,请问我老公可能专空子吗?不就是表明身份了吗?那些对乙方的辱骂,因为不认识,网络上,就可以肆意?
评论者:asd1746488 给我留言
时间:2012-07-20 12:29
曾律师第一句话:此协议极为不妥,如果不是甲方照顾、迁就乙方的“小*人”心态,宠惯贼了,或者纯属玩笑,还是撕了吧 这还不能表明曾律师是知道这个协议是乙方所发吗?
评论者:asd1746488 给我留言
时间:2012-07-20 12:43
乙方如果也是位极为优秀的顶级人物,或者自认是市井九流之徒,当然也会自命不凡三妻四妾、或有登徒子们在左右觊觎,拖你下水或出轨,你乙方保证在今后的生活当中不犯错误?

这不能说明曾律师是明确这协议是乙方所发吗?曾律师发表他的道德观点,不是直接用乙方*****等言词吗?
评论者:asd1746488 给我留言
时间:2012-07-20 12:51
乙方如果也是位极为优秀的顶级人物,或者自认是市井九流之徒,当然也会自命不凡三妻四妾、或有登徒子们在左右觊觎,拖你下水或出轨,你乙方保证在今后的生活当中不犯错误?

这个不能说明曾律师是知道协议是乙方所发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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