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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解决问题

未婚生育

 07-21 08:51  悬赏 10  发布者:一个小兵 给我留言 地区:山东-德州 回答:(4)
我妻子明年才到法定结婚年龄,今年6月生的孩子,被人向计生委举报了,请问要交多少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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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答案
回复时间:2012年07月21日 09时24分
您好  每个地方具体规定不一样  

但是您假如一定想知道一个大概的话  可以把法律依据发给您   希望可以帮到你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 国家稳定现行生育政策,鼓励公民晚婚晚育,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生育第二个子女。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
  少数民族也要实行计划生育,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
    各地处罚的标准不一样,如河北的处罚细则是这样规定的:
    第四十二条 对计划外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夫妻双方,分别按下列规定一次性征收计划外生育费: 
  (一)虽够法定婚龄但未登记结婚而生育的,按本人9个月收入的金额征收;
   对未到生育年龄而又未婚生育的,每提前一年加收一年的罚款。如女方20岁才到结婚年龄,但是16岁就生孩子了,就是要多收4年的罚款。  
  (二)依法结婚后未领取《生育证》而生育的,按本人2个月收入的金额征收;  
     你说的条件符合第一款,以上作为参考,你可以咨询一下你所在地的计划机关。
其它答案
回复时间: 2012-07-21 09:04
咨询计生委
追问:

没有明确的规定吗

回答:

有明确的规定,但是正常法律规定在计划生育方面执行不了,按正常法律程序,你们没结婚计生委还管不着呢,你去哪里说理呢。

回复时间: 2012-07-21 09:59
你好,山东省计生条例,供参考:第四十四条对符合法定结婚条件但未办理结婚登记而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应当自生育之日起六十日内补办结婚登记;逾期未补办的,按照第四十二条规定的基数的二分之一征收社会抚养费。 

对不符合法定结婚条件而生育第一个子女的,按照第四十二条规定的基数征收社会抚养费,并不再批准其生育第二个子女。
第四十二条对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由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以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上一年度统计公报公布的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为基数,结合当事人的实际收入水平和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情节,按照男女双方各自的子女数分别计征社会抚养费。
回复时间: 2012-07-22 13:31
每个地方具体规定不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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