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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样的协议合理吗?

河南-南阳 07-21 17:20  悬赏 10  发布者:nzfgch 给我留言  回答:(0)
事情经过
2005年6月,王丽的丈夫在白河逮鱼时不慎掉入河道内淘铁砂时挖的深坑内,不幸遇难,为此事曾到县委大闹,县委协调签下协议如下:
协议一:
甲方:李家亮意外死亡善后处理协调组
乙方:李家亮亲属代表
    2005年6月13日,新野宾馆职工李家亮在白河意外死亡,县成立李家亮意外死亡善后处理协调组(甲方)与李家亮亲属代表(乙方)协商李家亮后事处理事宜,达成以下协议:
    1、由沙船主先拿出叁万元通过甲方给乙方,先处理死者善后事宜,具体砂船主该赔偿死者多少钱,由乙方、砂船主通过诉讼渠道解决,多退少补。
    2、协议签订后,甲方负责将砂船主先拿出的贰万元付给乙方,下余壹万元待三日内李家亮尸体火化后再由甲方付给乙方。
    3、乙方保证以后申请赔偿通过诉讼渠道依法解决,不再走信访途径。
    4、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存一份。
    5、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因亡者之妻不服,随后多次上访,并进京多次,最后县委以亡者单位名义又给予赔偿,并签下协议,见协议二:
    协议二
甲方:新野宾馆
乙方:王  丽
    新野宾馆职工王丽为其丈夫李家亮2005年6月在白河逮鱼溺水身亡一事多次上访,反映其死亡原因与采砂形成沙坑有一定关系,要求赔偿,但执意不到法院追究有关方面责任。新野宾馆本着对职工负责的态度,从王丽个人生活困难等方面考虑,协调有关单位出资捌万元予以解决,王丽不再为此事以任何形式(信访或依法追究等)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从此停访息诉,如违反本协议,县宾馆将依法追回该笔款项捌万元,并依法追究违约责任。
    亡者之妻与丈夫感情甚好,不为丈夫讨回公道,她誓死不再改嫁。她觉得丈夫死得十分冤屈,认为沙船主、当地政府及本县有关部门都有责任,虽历经这么长时间,她仍心不甘,决得赔偿不到位(李家亮身亡时36岁,上有体弱多病父母,下有未满18岁的儿子),为此事整日煎熬,思想负担很大。因此请尊敬的律师针对以上两个协议,特别是最后一个协议(协议二),发表一下您的神圣看法,给出您宝贵的建议,安慰亡者之灵,也为亡者之妻指出一条光明的大道,亡者之妻将感激您的大恩大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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