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钢管租赁纠纷

福建-莆田 05-23 09:49  悬赏 0  发布者:宝鸡小吃 给我留言  回答:(4)
甲单位于2016年5月向乙单位租赁钢管,后于2016年7月开始向乙单位归还钢管,甲单位于7月4日向乙单位的旧租赁站归还了一车钢管,乙单位出具了入库单。但7月5日甲单位接到乙单位的通知要求将剩余的钢管归还于乙的新租赁站,并告知了地址。甲单位于7月6日和7日分别向乙单位的新租赁站归还了3车钢管,乙单位以新租赁站未假设好为理由拒绝接收,甲单位告知乙,施工现场实在无法堆放。就将3车钢管卸在乙的新租赁站,并拍照留底。但后来因手机遗失只保留了一张照片。乙对这三车没有开具入库单。之后归还的11车又正常开具入库单。现在针对这三车乙要甲全额赔偿。请问甲要如何减少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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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7-05-23 12:46
案情复杂,建议来律师事务所面谈。
回复时间: 2017-05-23 09:51
积极搜集证据应诉
回复时间: 2017-05-23 09:55
建议向法院起诉解决
回复时间: 2017-05-23 15:27
想办法收集有关证据,因案情较复杂,建议你面询律师为佳。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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