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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佣活动范畴!!!!!!!!!!!!!!!

山东-济宁 07-23 15:21  悬赏 0  发布者:Q24738…… 给我留言  回答:(2)
雇佣司机在去开车的路上被撞,肇事车辆逃逸,雇主应承担责任吗?法院认定A此时所从事的活动应当属于雇佣活动的范畴!认定此时A在从事雇佣活动(A头一天把停车地点换了,不是是先约会的停车地点!而且已经晚了客车发车的时间 !客车6.10发车 A 在6.30还没有上车在离车30米左右发生的交通事故,出事地点离发车地点将近15里路,要行车大约15分钟。也就是A已经不可能在去开车去发车地点在发车,这一趟班次已经取消,可是A 在明知道不发车上班的情况下去开车!在路上出的事情!而且 他是不是去开车 这个谁也不知道可法院还是认定为属于雇佣活动范畴) 法院以推理的形式判定我全部责任!而且 A在出事的时候是逆向行驶!法院按肇事逃逸判定我为全部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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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2-07-23 16:55
你好,你承担责任的关键是司机的行为是否是职务行为。得有证据而不能光靠推理。如果对于判决不服,可以上诉到中院。如需帮助,电话联系。
回复时间: 2012-07-23 19: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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