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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以合同履行地没约定和被告居住地不在本地为由不受理

广东-肇庆 05-24 20:51  悬赏 40  发布者:huayuc…… 给我留言  回答:(3)
尊敬的律师您好,我在广东某地做二手车生意的,今年4月份收购了一台本地车牌的小汽车,卖车的车主是广西人,他在2015年9月在本地办了居住证上了车牌。约好卖出车才过户。我把这车转让给也是做二手车的行家,这行家把车开到街上被人偷走了。去报案,派出所的人说这是一台抵押车,装了GPS的,可能是被金融公司的人开走了,报案不予受理。行家以这是抵押车为由要我赔偿他的损失。于是我就把卖车人告到法院。法院以合同履行地没约定和被告居住地不在本地为由不受理。我已经有证据证明这车是在本地写合同成交的,而且这车的车牌是本地,有些押金要在车辆过了户才结清。车辆过户要在车辆户籍地,也就是本地。法院不受理合法吗?
问题补充:
在本案中,被告隐瞒了是抵押车的事实,是否构成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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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7-05-24 20:57
法院的裁定合法
追问:

在本案中,被告隐瞒了是抵押车的事实,是否构成诈骗罪?

回复时间: 2017-05-24 17:58
如果有证据,可以要求法院立案
追问:

鄢律师您好,法院已作出裁定:本案属合同纠纷,起诉人无证据证明双方约定了合同履行地,故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即被告方住所地(广西)为合同履行地,本院对本案无权管辖,不予受理。合同没写履行地,但我提交了购车经过有人证、物证(照片等)证明本车是在本地写合同成交的,而且车辆的注册地也是本地。合同里有一条文:余款3000元待车辆过户;出到新行使证后付清。(车辆过户必须要到本地车管所)。法院的裁定合法吗?

回复时间: 2017-05-24 21:07
你好,如果有证据,可以要求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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