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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倍工资赔偿
上海-松江区 07-24 09:41 悬赏 15 发布者:yqaitz 给我留言 回答:(7) 原告自2010年3月15日至今一直在被告处工作,担任公司商务职位。原告在被告处工作至2011年12月30日一直没有与原告签订任何书面的劳动合同。直到2011年12月31日被告欺骗原告签订了一份“自2012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的1年期劳动合同”。原告签名后,被告以公章不在公司为由没有盖章,并把2份合同保留在公司。2012年4月28日被告张贴了一份“关于五一后作息时间调整的通知”,原告于2012年5月4日上午在QQ上与被告商量作息时间,希望被告考虑原告的实际情况,按照“劳动合同”作息时间安排上下班,不要随意改动作息时间。由于被告坚信公司有权随意改动作息时间,并告戒原告如果不服,可以去相关部门咨询,因此拒绝原告的请求。于是双方当天上午因作息时间调整发生争议,原告要求被告拿出“劳动合同”,以“劳动合同”作息时间上下班。当天被告把1份“劳动合同”给了原告。原告发现此“劳动合同”中的关键性内容全部为手写,最重要的作息时间“不定时”在原告看来,就有后期被改动的迹象,且合同被长时间保存于被告处,不满足作为合同,双方应各执一份的最基本条件。鉴于此,原告认为此合同无效,双方至今未签订劳动合同,被告应赔偿双倍工资差额 。原告于当日下午请假去松江劳动局咨询,了解到原告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请问原告能主张要双倍工资吗?能主张哪段时间的双倍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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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2-08-07 21:45
先解决时效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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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2-07-24 09:59
主张2010年4月15日-2011年3月14日的双倍工资,但是存在时效的问题
追问:
恩,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原告是在2012年5月4日去松江劳动局咨询才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害了,所以这个时效应该是在2012年5月4日之日起一年内有效吧。
回答:
不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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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2-07-24 11:08
已经过了双倍工资的诉讼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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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2-07-24 11:13
若公司和你约定为不定时工作制,也需要到劳动行政部门备案,否则约定无效;劳动合同已经签订了就有效,若你能证明是公司存在欺诈等情形,可以要求仲裁或者法院认定合同无效。若现在申请仲裁,可以主张2011年8月至2012年12月期间的双倍工资差额。
追问:
谢谢!不过可以主张2011年8月至2012年12月期间的双倍工资差额?这个时间段是不是不对啊,呵呵。
回答:
不好意思,没有看到你是2010年3月进入公司的,双倍工资差额的主张确实已经超过申诉时效。
- [上海-浦东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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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2-07-24 11:22
已经过了诉讼时效

- [上海-上海]
- xim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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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2-07-24 13:00
1、合同无不无效,关键是两点,首先是该合同是否经你本人签字认可,二是条款内容违不违法。不然你无法确定合同无效。
2、你能否证明你与该企业建立劳动关系是2010年其实已不重要,事实上2012年1月份双方已签订劳动合同。
所以主张“双倍赔偿”难。。
2、你能否证明你与该企业建立劳动关系是2010年其实已不重要,事实上2012年1月份双方已签订劳动合同。
所以主张“双倍赔偿”难。。
追问:
谢谢! 当时签订的时候原告认可的,但是原告签名后,被告以公章不在公司为由没有盖章,并把2份合同保留在公司。直到2012年5月4日给到原告,原告才发现了作息时间“定时变成了不定时”。并且被告也没有按照当时签订的劳动合同规定给原告缴纳社保;也没有按照劳动合同规定按时给原告支付工资等。所以被告应该已经违反了劳动合同规定了。并且原告和被告已经在形式上满足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了,但是被告确和原告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所以被告的这种做法属于欺骗。
回答:
你很难举证对方是否篡改,你可以要求进行司法鉴定(痕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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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2-07-24 14:46
诉讼时效已过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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