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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财产分配

江苏-泰州 07-24 14:20  悬赏 0  发布者:心中的约定 给我留言  回答:(5)
婚后老公多次出轨,现无业又与一女保持不正当关系.孩子也不管.且有家暴现象.
我家中有住房两套,一套小产权房为结婚用房,婚前两家共同购买,但房产证写得他的名,无购房合同.房产证为婚后领取.另一套为婚后二人共同贷款购买.双方父母给了装修费.现我如离婚,想要女儿的抚养权及一套住房该如何举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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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2-07-24 15:18
房产证在婚后所得,两套房子均为婚后共同财产,法院一般会把孩子判给有利于孩子成长和教育的一方,十岁以上的,孩子可以自主选择
追问:

房屋为婚前购买因是小产权房未有购房合同,当时也未考虑太多,交钱时只打了男方姓名的收据。后婚后第二年我去领取了房产证。房产证上为男方姓名,此房应如何取证为共同财产

回答:

建议委托律师介入,如需帮助可来电详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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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2-07-24 15:36
离婚时共有财产、债务一般平分,个人财产、债务归个人。婚前共同出资的为共有,可按出资比例分。婚后购房为共有。

孩子未满两周岁时一般优先归母亲抚养,满两周岁法院将根据双方实际条件按对孩子成长有利的原则确定孩子归属,满十周岁法院还会征求孩子的意见。一方抚养子女的,另一方有权探视并支付抚养费。抚养费标准,有固定收入的,一般按固定收入的20-30%支付抚养费;无固定收入的,由法院根据孩子实际支出、当地的生活水平及双方经济状况综合认定。

不存在或双方都存在婚姻法第46条规定情形的,离婚时互不赔偿;否则,无过错方有权要求过错方赔偿。
追问:

若我想离婚后让男方以房屋的一部分作为一次性支付的抚养费可行?谢谢

回答:

要对方同意

回复时间: 2012-07-24 14:27
举证证明你们的共有财产及你抚养女儿对孩子成长,生活有利的证据以及对方有第三者的证明,会依法照顾无过错方的
追问:

我有男方亲自确认签名的离婚协议,此协议证明男方有外遇导致离婚并对家中财产进行了分配。但现男方反悔。
孩子现已有十岁并已自愿与我共同生活。男方无正当工作。无收入。
请问法院会怎样裁定?

回答:

孩子满10岁的,跟随谁生活依法具有选择权,离婚协议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追问:

我得到一套住房的可能性有多大?

回答:

有可能的。。。。。。。。。

回复时间: 2012-07-26 08:54
建议带上相关书面材料,当面咨询律师。
如需法律帮助可以和本律师联系。
回复时间: 2012-08-03 10:49
你好,针对你的问题现答复如下:
1、法定的离婚方式有两种:
(1)双方协议离婚;
(2)到法院诉讼离婚。
2、协议离婚:
(1)协议离婚通常在户口所在地的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双方携带结婚证、身份证和离婚协议即可;
(2)离婚协议要对财产、债务和孩子的抚养权、抚养费的支付做出明确规定即可。
3、诉讼离婚:
(1)诉讼离婚到对方户籍所在地的法院起诉,户籍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需连续居住满1年以上)不一致,可在对方经常居住地法院起诉;
(2)到法院起诉离婚,法院判决离婚的标准是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如达到这一标准的,应会判离;
4、关于财产分配:
(1)离婚时共有财产、债务一般平分,个人财产、债务归个人;
(2)离婚时,女方无工作对家庭尽了最大义务的,财产分配时对女方和子女应多分;
(3)离婚时,如果一方存在过错,应给对方额外的赔偿;
(4)离婚时,一方有经济困难的,可在离婚时要求对方给予经济帮助。
5、关于小孩的抚养权:
(1)孩子未满两周岁时一般优先归母亲抚养;
(2)满两周岁法院将根据双方实际条件按对孩子成长有利的原则确定孩子归属;
(3)满十周岁法会院根据双方实际条件按对孩子成长有利的原则确定孩子归属,同时还会征求孩子的意见。
6、抚养费:
(1)一方抚养子女的,另一方有权探视并支付抚养费;
(2)抚养费标准,有固定收入的,一般按固定收入的20-30%支付抚养费;
(3)无固定收入的,由法院根据孩子实际支出、当地的生活水平及双方经济状况综合认定。
7、相关法如下:
《婚姻法》第三十二条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第三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第四十条 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
  第四十一条 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第四十二条 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第四十七条 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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