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肾结石手术未成功谎称成功,并驱赶病人出院,病人该如何维权

广东-广州 07-25 09:44  悬赏 5  发布者:xujohn 给我留言  回答:(1)
肾结石手术:1,经皮肾取石术(即腰部打孔取石);2,软镜(经尿道进入肾击碎自然排出,无伤口)
事情经过:病人于2011年底在珠海人民医院做过一次经皮肾取石手术,殘留三颗小石头,最大一颗为1.03*1cm,另外两颗为0.7*0.6cm左右。术手曾做过体外冲击波碎石,效果不佳,经珠海人民医院推荐,到广州广医一院海印分院就医,并表明希望该院用软镜手术。检查后主治医生解释说软镜并不是能360转弯,软镜不一定能看到大的那颗石头并激碎,建议先采用软镜术,不行的话转用经皮肾取石术。由于经皮肾取石术会留下伤口而且已经做过一次,实在不想再采用经皮肾取石术,但为了能彻底把石头弄干净,还是同意了,并且签下了手术同意书。(手术同意书的意思是说采用软镜或者经皮肾取石,不是说先采用软镜,不行的话再用经皮肾手术)。术后经询问,主治医生说只采用了软镜术,并且做得挺好的。次日早上主任巡查病房,主任当着病人的面问主治医生软镜有没有看到大的那颗石头,主治医生说看到了,并且做掉了。于是要求病人下午出院。由于才术后第一天,病人要求再观察一天,次日出院,得到主任同意。当下午拿到术后拍的X光片才发现,大的那颗粒石头形状和大小跟术前完全一样,没有被击碎,而另外小那两颗就看到已经击碎。
由于拿到X光片是星期五的下午五点钟,当时只有值班医生在,值班医生解释是有可能是击碎了没散开,要求一个月后回来复查。于是又电话咨询了主治医生,也是这样说。星期六早上,护士站就来人崔促出院。由于大的那颗石头明显是没动过,病人不肯出院,于是打电话到医务科投诉。投诉后一小时,主任带来另两个医生(非主治医生),看了X光片后说是没有做到这颗石头,让另外那两个医生去查明情况,并让病人先别出院。当天下午,病人民开始术后感染反复发烧。
星期一早上,该院副院长带医生团队来巡查病房,解释说该石头是嵌在肾的肉里面,不好弄,如果改用经皮肾取石术,手术对身体的伤害比石头本身的伤害要大,得不偿失,并且说手术是他本人做的。经病人家属反驳,为什么术前不跟病人说清楚石头面嵌在肉里,为什么术前不说清楚手术的伤害比石头的伤害要大,为什么不建议病人不要动手术了,为什么签下手术同意书,却没有采取第二种手术。最后该院长说病人根本不懂医学,手术就是这样,病人想怎么样就怎么样,自己看着办。
院长对待这样有诉求的病人,态度都能这样。于是再次投诉到医务科,医务科的工作人员碍不得院长的面,一直说手术是非结果性合同,没有规定说一定要达到病人的要求,对病人的诉求投诉没有了下文。
术后感染第五天,病情好转后出院落,医院却没有一个正面的回复。
请问,这个情况算是医疗事故吗?病人该如何去维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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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2-07-26 22:51
委托律师封存病历,医疗过错鉴定,要求赔偿


赔偿的计算


1 医疗费的计算
医疗费赔偿金额=已发生医疗费用(诊疗费+医药费+挂号费+住院费+其他,不含原发病医疗费用)+后续医疗费用
2 误工费计算 
(1)一般收入者误工费   误工费=误工时间*收入标准
(2)高收入者误工费    误工费=误工时间*收入标准(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3陪)
(3)无固定收入者误工费  误工费=误工时间*收入标准(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标准)
误工时间为评定伤残日前的误工期
3 住院伙食补助费的计算
住院伙食补助费=住院时间*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
4 陪护费计算
陪护费赔偿金额=陪护天数*陪护人数*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
5 残疾生活补助费的计算
1,一级乙等医疗事故为一级伤残, 100%赔偿指数
2,二级甲等医疗事故为二级伤残, 90%赔偿指数
3,二级乙等医疗事故为三级伤残, 80%赔偿指数
4,二级丙等医疗事故为四级伤残, 70%赔偿指数
5,二级丁等医疗事故为五级伤残, 60%赔偿指数
6,三级甲等医疗事故为六级伤残, 50%赔偿指数
7,三级乙等医疗事故为七级伤残, 40%赔偿指数
8,三级丙等医疗事故为八级伤残, 30%赔偿指数
9,三级丁等医疗事故为九级伤残, 20%赔偿指数
10三级戊等医疗事故为十级伤残, 10%赔偿指数
     赔偿年限不超过30年,60岁以上不超过15年,70岁以上不超过5年。平均生活费是指人均消费性支出
     伤残生活补助费=伤残指数*医疗事故发生地的居民平均生活费*赔偿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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