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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拆迁

山东-菏泽 07-25 13:46  悬赏 5  发布者:haohao…… 给我留言  回答:(5)
房屋拆迁时,有无当时我不在家,就在拆迁合同上填写了弟弟的名字(当时弟弟未结婚),并换取了拆迁房两套(本意为我和弟弟各一套),两年后房屋交付,但房权证均为弟弟的名字,此时若办理过户,需不需要弟媳妇的签字确认,若弟媳妇不同意,我还有没有其中一套房屋的拥有权??
   盼回复,谢谢!!!
问题补充:
本来应该是我和弟弟各有一套房子的产权,而房管部门却都办成了弟弟的房权证,这是不是可以认为是不合法的所得(不符合父母意愿)呢?我有没有要求房管部门更改房权拥有人的权利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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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2-07-25 14:05
拆迁房屋属于婚前个人财产,不需要弟媳签字确认,必须办理过户才能确认你拥有房屋所有权,建议尽快办理手续。
回复时间: 2012-07-25 14:11
据你所述,此拆迁房屋属于令弟婚前财产,无需征得令弟媳妇的同意。建议尽快的办理过户手续,才能确认你个人对此房产的产权。
回复时间: 2012-07-25 14:20
你好,如果依房产证为准,该拆迁房属于你弟弟的婚前个人财产,因而无需你弟媳妇的确认。你完全有权主张其中一套房产的所有权。
回复时间: 2012-07-25 14:48
如果依房产证为准,该拆迁房属于你弟弟的婚前个人财产,因而无需你弟媳妇的确认。你完全有权主张其中一套房产的所有权。
回复时间: 2012-07-25 15:57
房屋拆迁纠纷一般分为两类,一类是:国有土地上房屋的拆迁,应当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的法定程序执行。在该法中也规定了政府及职能部门的职责,如果存在违法且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则权益被侵害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对于补偿标准问题,法律规定是不低于周边房屋市场价格。另一类是:集体土地上房屋的拆迁,应当依照《土地管理法》及各地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办法执行,此类拆迁也应依法进行。补偿标准也应当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精神执行。由于房屋拆迁案件涉及众多部门,众多单位,征收过程中又有很多的部门作出各种行政行为,案件非常复杂,维护权益建议聘请专业律师。若有需要,可来电或来所咨询邹伙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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