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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计划生育收费

重庆 07-26 20:20  悬赏 25  发布者:chenxi…… 给我留言  回答:(4)
一对夫妇大约在04年违反计划生育超生一个小孩,在05年左右向当地公安局缴纳罚款。08年离异,双方协商夫妻双方各养育一小孩,其中女方养育的小孩为正常法律条件下生育,09年女方再婚,再婚男方为头昏;在2010年再生育一个小孩。男女双方户口不在一地,请问,该种情况是否违反计划生育?如若违反需缴纳多少罚款?地点:女方在重庆市江津区龙华镇;男方在重庆市江津区石门镇。还有如若违反计划生育时间为2005年,想在2012年缴纳罚款,罚款基数一2005年还是2012年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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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2-08-12 21:14
按照你们当地的新标准来处理
回复时间: 2012-07-26 20:30
答:1、可以生育孩子,符合《计划生育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再婚夫妻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县(市、区)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一)一方生育过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的·····;2、 罚款的办法:本法第五十三条 规定:不符合本条例第十一条至第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和第十四条规定生育第二个子女的,按照夫妻双方上年总收入的20%,合计征收7年的社会抚养费,其总额不得低于7000元;生育第三个子女的,按照夫妻双方上年总收入的40%,合计征收14年的社会抚养费,其总额不得低于3万元;再多生育子女的,加重征收社会抚养费。3、不得情况符合本法第53条第二款的规定即:符合本条例第十一条至第十三条规定的情形,但未经批准生育的,征收500元至1000元的社会抚养费。 也就是说,对你的处罚生活不超过1000元。
回复时间: 2012-07-26 20:50
按新的标准执行。
回复时间: 2012-08-01 22:39
1、可以生育孩子,符合《计划生育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再婚夫妻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县(市、区)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一)一方生育过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的·····;2、 罚款的办法:本法第五十三条 规定:不符合本条例第十一条至第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和第十四条规定生育第二个子女的,按照夫妻双方上年总收入的20%,合计征收7年的社会抚养费,其总额不得低于7000元;生育第三个子女的,按照夫妻双方上年总收入的40%,合计征收14年的社会抚养费,其总额不得低于3万元;再多生育子女的,加重征收社会抚养费。3、不得情况符合本法第53条第二款的规定即:符合本条例第十一条至第十三条规定的情形,但未经批准生育的,征收500元至1000元的社会抚养费。 也就是说,对你的处罚生活不超过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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