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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贷贷款方式与合同不一致。

广东-阳江 05-31 20:15  悬赏 0  发布者:zhoulo…… 给我留言  回答:(3)
我与卖方与3月6日签订《存量房买卖合同》,同时与中介签订《居间服务合同》,根据合同规定我放贷款方式为组合贷,现在中介在未告知我避税和银行贷款政策导致我贷款方式由组合贷变更为纯商业贷款,直接导致我将多支付近10万元利息。我该怎么维权?是否可以追究中介方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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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河南-郑州]
  • 李大贺律师 VIP
  • 电话:15838051994 15039063769
  • 590552积分
回复时间: 2017-05-31 20:20
追究对方的违约损害赔偿责任。
回复时间: 2017-06-01 09:39
追究对方的违约损害赔偿责任
回复时间: 2017-06-01 11:36
可以追究对方的违约责任的。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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