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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纠纷是否能突破合同相对性
青海-西宁 06-01 18:26 悬赏 0 发布者:qhyhx 给我留言 回答:(12)一建筑公司(买方简称A)与商贸公司(卖方简称B)订立材料买卖合同,并提供了材料(入库单有A指定的收货人),A欠付B的材料款被B起诉至法院,庭后B改变诉讼请求,将我公司追加为第二被告,理由是我建筑公司与建设单位c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进行了项目施工,那就应该由我公司支付材料款、违约金以及利息,一审就这样判给我公司进行支付A所欠材料款,我公司不服该判决上诉至二审,同样判给我公司维持原判决,我公司不服而上诉至高院,高院受理后不予立案,结果就这样维持原判由我公司支付其所欠材料款! 天理何在,请问我公司下一步是否能挽回局面,避免损失!
我公司的确事实上没有使用以A公司名义购买的材料,只是A公司串通建设单位作了一份伪证说我公司施工了,但没有其他任何证据证明我公司使用了其购买的材料,法院仅凭那份伪证推理我公司进行了施工就是我公司使用了材料。
高院受理后没有开庭,经过几月后高院驳回再审申请。现在问题是高院没有经过再审就驳回维持原判,检察院能否受理进行抗诉?
代理律师都不可思议,准备采取别的司法救济途径,现在不知道那条路好,还有没有公平公正的法官!望有相同或相似的最高院案列拜托给一个,必有酬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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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以你所述,A与B签订了材料买卖合同,你公司与C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你公司使用了A与B所签合同项下的材料进行了施工。A未付货款,B起诉了A,后追加你公司未共同被告,你公司输了官司。
2、如果你公司已经将有关款项支付给了A,B就不能再追加你公司为被告了,法院判决错误,你公司可申请再审。
3、如果你公司未将款项支付给A,那么你公司、A、B就形成了三角债,也就是你公司欠A,A欠B.如果是这样,B公司可以追加你公司为被告,行使代位权,法院判决合法有据,你公司申请再审很难获得支持。
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七十三条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
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
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
人负担。
4、因此,建议你公司分析自己所处的诉讼地位,如果属于第2种,可以向上级法院申请再审,不被支持的,可以向其同级检察院申请再审,检察院会提起抗诉。
如果属于第3种情况,就不要折腾了,没有意义,欠债总是要还的。
很乐意为你效劳,如有疑问请继续追问,如满意请选为最佳答案。
其行使要件:
1、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要有合法的债权债务存在;
2、债务人要享有对第三人的到期的债权,且必须是非专属于债务人本身的权利;
3、债务人怠于行使自己的权利,即债务人到期能够并且应当行使自己的权利而不行使;
4、债务人怠于行使其权利的行为使其债权人到期的债权有不能实现的危险;
5、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范围不能超过其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
很乐意为你效劳,如有疑问请继续追问,如满意请选为最佳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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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的,我准备好了来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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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筑公司(买方简称A)与商贸公司(卖方简称B)订立材料买卖合同,并提供了材料(入库单有A指定的收货人),A欠付B的材料款被B起诉至法院,庭后B改变诉讼请求,将我公司追加为第二被告,理由是我建筑公司与建设单位c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进行了项目施工,那就应该由我公司支付材料款、违约金以及利息,一审就这样判给我公司进行支付A所欠材料款,我公司不服该判决上诉至二审,同样判给我公司维持原判决,我公司不服而上诉至高院,高院受理后不予立案,结果就这样维持原判由我公司支付其所欠材料款! 天理何在,请问我公司下一步是否能挽回局面,避免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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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平台第一次来,不太会使用,在问题补充后的页面前面的叙述又没有了,所以我又进行了问题补充,望贵所徐律师把我所叙述内容看完,有什么需要补充的我再提供!
高院受理后没有开庭,经过几月后高院驳回再审申请。现在问题是高院没有经过再审就驳回维持原判,检察院能否受理进行抗诉吗?
1、A公司串通建设单位作了一份伪证说我公司施工了,那你们根本就没有施工吗?2、如果你们施工了,应该使用了材料,你们应该证明使用了谁的材料。3、你们不能只靠自己单方的说,你们也应该提供证据证明,没有施工或者没有使用A公司的材料;4、你认为A公司串通建设单位作了一份伪证,是你的认为,要有证据证明的,没有证据推翻,法院彩信并认定案件事实,没有问题的。4、申请再审人民法院可以不开庭的,可以书面的进行是否决定再审的审查的,你们的案件还只是再审审查,并没有再审立案的,如果法院通知再审已经受理,那是必须开庭的;5、法院驳回《再审申请》的,当事人申请检察院应该进行法律监督的,法律监督是检察院的《控告申诉》部门受理审查,审查决定受理,由《民事行政》部门组织双方进行“听证”(相当于法院的开庭),听证会以后如果认为案件违法有错误才可能决定《提起抗诉》。你们没有聘请律师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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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还可以通过什么途径救济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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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请求权:债务人自身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债权人没有向法院提出判决该第三人清偿债务请求的,法院不应超出债权人的诉讼请求范围判决该第三人向债权人清偿?
- [广西-玉林]
- 韦高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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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苏州]
- 刘银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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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浦东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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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如果A和丙不是关联公司,在原告没有证据证明丙使用了A采购的材料情况下,法院判决丙承担责任确实值得商榷,在这种情况下,举证责任如何分配?谁主张谁举证。
1.B 提供了建设单位C和丙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并进行了项目施工,现放在工地上的A采购的材料不见了,应该是丙用了,因为只有丙是施工单位。
2.丙否定使用了该材料,换句话说A采购的材料也有可能被A搬走或被其他第三方搬走或被盗窃了。如果丙确实没有使用该材料,a那丙应该对其施工所采用的材料进行说明,并提供相应材料支持,如果丙不能提供有力证据证明其采用的材料的来源,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判决丙承担败诉的责任是合理的。如果丙提供了充分的证据证明施工材料的来源,则法院判决丙承担责任是错误的,当然要推翻生效的错误的判决,也不容易,很难,但不要放弃。
综上分析,合同的相对性原则是相对的,代位权制度的设立就是维持社会的正义。希望以上分析对你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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