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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纠纷是否能突破合同相对性

青海-西宁 06-01 18:26  悬赏 0  发布者:qhyhx 给我留言  回答:(12)
公司甲(买方)与公司乙(卖方)订立材料买卖合同,并提供了材料(入库单有甲指定的收货人),甲欠付乙的材料款被乙起诉至法院,庭后乙改变诉讼请求,将我公司丙追加为第二被告,理由是丙公司与建设单位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进行了项目施工,那就应该由丙公司支付材料款、违约金以及利息,一审就这样判给我公司进行支付甲所欠材料款,我公司丙不服该判决上诉至二审,同样判给我公司维持原判决,我公司不服而上诉至高院,高院受理后不予立案,结果就这样维持原判由我公司支付其所欠材料款!   天理何在,请问我公司下一步是否能挽回局面,避免损失!
问题补充:
这个平台第一次来,不太会使用,在问题补充后的页面前面的叙述又没有了,所以我又进行了问题补充,现在把叙述归到一块儿方便大家阅读,望贵平台律师把我所叙述内容看完,有什么需要补充的我再提供!
    
     一建筑公司(买方简称A)与商贸公司(卖方简称B)订立材料买卖合同,并提供了材料(入库单有A指定的收货人),A欠付B的材料款被B起诉至法院,庭后B改变诉讼请求,将我公司追加为第二被告,理由是我建筑公司与建设单位c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进行了项目施工,那就应该由我公司支付材料款、违约金以及利息,一审就这样判给我公司进行支付A所欠材料款,我公司不服该判决上诉至二审,同样判给我公司维持原判决,我公司不服而上诉至高院,高院受理后不予立案,结果就这样维持原判由我公司支付其所欠材料款! 天理何在,请问我公司下一步是否能挽回局面,避免损失!
     我公司的确事实上没有使用以A公司名义购买的材料,只是A公司串通建设单位作了一份伪证说我公司施工了,但没有其他任何证据证明我公司使用了其购买的材料,法院仅凭那份伪证推理我公司进行了施工就是我公司使用了材料。
     高院受理后没有开庭,经过几月后高院驳回再审申请。现在问题是高院没有经过再审就驳回维持原判,检察院能否受理进行抗诉?
    代理律师都不可思议,准备采取别的司法救济途径,现在不知道那条路好,还有没有公平公正的法官!望有相同或相似的最高院案列拜托给一个,必有酬谢!

    代理律师都不可思议,准备采取别的司法救济途径,现在不知道那条路好,还有没有公平公正的法官!望有相同或相似的案列拜托给一个,必有酬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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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7-06-01 22:09
你好!
1、以你所述,A与B签订了材料买卖合同,你公司与C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你公司使用了A与B所签合同项下的材料进行了施工。A未付货款,B起诉了A,后追加你公司未共同被告,你公司输了官司。
2、如果你公司已经将有关款项支付给了A,B就不能再追加你公司为被告了,法院判决错误,你公司可申请再审。
3、如果你公司未将款项支付给A,那么你公司、A、B就形成了三角债,也就是你公司欠A,A欠B.如果是这样,B公司可以追加你公司为被告,行使代位权,法院判决合法有据,你公司申请再审很难获得支持。
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七十三条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
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
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
人负担。
4、因此,建议你公司分析自己所处的诉讼地位,如果属于第2种,可以向上级法院申请再审,不被支持的,可以向其同级检察院申请再审,检察院会提起抗诉。
如果属于第3种情况,就不要折腾了,没有意义,欠债总是要还的。
很乐意为你效劳,如有疑问请继续追问,如满意请选为最佳答案。
我的补充: 2017-06-01 22:12
第2种情况不是突破合同相对性,而是法律规定的代位权。
其行使要件:
1、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要有合法的债权债务存在;
2、债务人要享有对第三人的到期的债权,且必须是非专属于债务人本身的权利;
3、债务人怠于行使自己的权利,即债务人到期能够并且应当行使自己的权利而不行使;
4、债务人怠于行使其权利的行为使其债权人到期的债权有不能实现的危险;
5、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范围不能超过其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

很乐意为你效劳,如有疑问请继续追问,如满意请选为最佳答案。
回复时间: 2017-06-01 22:09
您好,根据你的陈诉,个人认为,判决有一定问题。因只有你的陈诉,无相关证据及法院判决,因此,无法进一步分析。建议你带上资料当面咨询律师。
我的补充: 2017-06-02 09:11
在不了解具体案情及全部案卷材料的情况下,律师对实体问题的任何分析、解答都只是猜测,对你而言并无实际帮助;就程序问题而言,你们可以到检察院申请抗诉。
回复时间: 2017-06-02 11:18
按照你说的这个事实,我认为这个案件是错误的,可以申请检察院抗诉,不过法院的判决也不至于这样不讲法律吧,你最好把判决书的判决理由部分在这里发布一下。
追问:

好的,我准备好了来发布!

回复时间: 2017-06-01 18:44
建筑工程,对于发包方在未付工程款的范围内可以要求的;
追问:

一建筑公司(买方简称A)与商贸公司(卖方简称B)订立材料买卖合同,并提供了材料(入库单有A指定的收货人),A欠付B的材料款被B起诉至法院,庭后B改变诉讼请求,将我公司追加为第二被告,理由是我建筑公司与建设单位c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进行了项目施工,那就应该由我公司支付材料款、违约金以及利息,一审就这样判给我公司进行支付A所欠材料款,我公司不服该判决上诉至二审,同样判给我公司维持原判决,我公司不服而上诉至高院,高院受理后不予立案,结果就这样维持原判由我公司支付其所欠材料款! 天理何在,请问我公司下一步是否能挽回局面,避免损失!

回复时间: 2017-06-01 19:21
你好!建议携带相关材料面谈
回复时间: 2017-06-01 20:30
合同相对性只是形式问题,如果合同实际关联关系不能排除,A公司于贵公司的关系如存在混同等等情况,还是要看问题的本质属性。你这样简要简述案情,没有看到全案证据,无法分析判断。个人浅见
回复时间: 2017-06-01 20:37
1、如果你们公司使用了B公司供应给A公司的材料,且你们公司没有给付A公司材料款,人民法院的判决合理合法,公平公正;2、如果你们公司使用了B公司供应给A公司的材料,但是你们公司给付了A公司材料款,人民法院的判决是违法的不公平合理的;3、如果是第二种情况“天理一定还在”,你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进行《法律监督》提起“抗诉”,你们一定会挽回损失的(总之你们不能支付二份材料款,这就是天理)。
追问:

这个平台第一次来,不太会使用,在问题补充后的页面前面的叙述又没有了,所以我又进行了问题补充,望贵所徐律师把我所叙述内容看完,有什么需要补充的我再提供!
高院受理后没有开庭,经过几月后高院驳回再审申请。现在问题是高院没有经过再审就驳回维持原判,检察院能否受理进行抗诉吗?

回答:

1、A公司串通建设单位作了一份伪证说我公司施工了,那你们根本就没有施工吗?2、如果你们施工了,应该使用了材料,你们应该证明使用了谁的材料。3、你们不能只靠自己单方的说,你们也应该提供证据证明,没有施工或者没有使用A公司的材料;4、你认为A公司串通建设单位作了一份伪证,是你的认为,要有证据证明的,没有证据推翻,法院彩信并认定案件事实,没有问题的。4、申请再审人民法院可以不开庭的,可以书面的进行是否决定再审的审查的,你们的案件还只是再审审查,并没有再审立案的,如果法院通知再审已经受理,那是必须开庭的;5、法院驳回《再审申请》的,当事人申请检察院应该进行法律监督的,法律监督是检察院的《控告申诉》部门受理审查,审查决定受理,由《民事行政》部门组织双方进行“听证”(相当于法院的开庭),听证会以后如果认为案件违法有错误才可能决定《提起抗诉》。你们没有聘请律师吗!

回复时间: 2017-06-02 16:04
不一定要通过抗诉解决,应该有其他救济途径
追问:

请问还可以通过什么途径救济呢?

回复时间: 2017-06-03 18:17
1.优先权: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用其自身的财产清偿债务,优先适用合同相对性原则?
2.请求权:债务人自身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债权人没有向法院提出判决该第三人清偿债务请求的,法院不应超出债权人的诉讼请求范围判决该第三人向债权人清偿?
回复时间: 2017-06-04 12:38
判决可能有一定问题。
回复时间: 2017-06-05 11:07
可以申请再审要求改判。合同具有相对性,没有法定的理由不能随意添加被告或第三人。
回复时间: 2017-06-06 10:05
一、如果建设公司A与建设公司丙是关联公司,A向B采购的材料约定用于建设单位C的项目,后A没有施工,而是由丙进行施工并收取工程款,这一事实丙以自己没有使用A公司采购的材料进行抗辩很难成立,除非丙公能提供证据证明A向B采购的材料没有用于该项目,而是用于其他项目。

   二、如果A和丙不是关联公司,在原告没有证据证明丙使用了A采购的材料情况下,法院判决丙承担责任确实值得商榷,在这种情况下,举证责任如何分配?谁主张谁举证。
   1.B 提供了建设单位C和丙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并进行了项目施工,现放在工地上的A采购的材料不见了,应该是丙用了,因为只有丙是施工单位。
   2.丙否定使用了该材料,换句话说A采购的材料也有可能被A搬走或被其他第三方搬走或被盗窃了。如果丙确实没有使用该材料,a那丙应该对其施工所采用的材料进行说明,并提供相应材料支持,如果丙不能提供有力证据证明其采用的材料的来源,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判决丙承担败诉的责任是合理的。如果丙提供了充分的证据证明施工材料的来源,则法院判决丙承担责任是错误的,当然要推翻生效的错误的判决,也不容易,很难,但不要放弃。

   综上分析,合同的相对性原则是相对的,代位权制度的设立就是维持社会的正义。希望以上分析对你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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