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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合同纠纷

安徽-芜湖 07-28 11:13  悬赏 0  发布者:longhu 给我留言  回答:(1)
2010年我买了一套商品房,当时和开发商签订的合同规定:交付条件是商品房经分期综合验收合格,商品房达到交付条件时,应书面通知业主收房,合同规定的交房时间是2011年5月。2011年11月开发商短信通知我收房,我去看了之后并领取了房屋钥匙,当时我要求看分期综合验收的资料,开发商说资料在公司,第二天我到公司,公司仍提供不出分期综合验收的资料,我就给开发商出了拒绝收房的函,开发商的营销总监也在函上千里“确认收到”的字,但没有盖开发商的公章,我又到售楼处将房屋钥匙等退给售楼处,并将我之前的签字划掉了,但2011年5月至2011年11月的违约金我并没有退,而且领取违约金的签字也没划掉。开发商至今再未通知我收房,现在我主动与开发商联系,开发商答复2011年12月已具备交房条件,且只愿意承担违约金至2011年12月。至今开发商也没有通知我收房,更没有书面通知,我现在该怎么办?违约金应该算到什么时候?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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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2-08-02 22:05
若协商不了,应委托律师及早起诉。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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