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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

辽宁-丹东 06-05 10:13  悬赏 0  发布者:970407…… 给我留言  回答:(5)
我们与甲方签了一份买卖板栗合同,合同第四条要求我们2016年10月30日前把板栗全部拉走,如果到期不及时清库,冷库费用由乙方承担,货款将在2016年11月30日前全部结清。
第五条:到期乙方不及时拉货付款,甲方自己卖货,定金不予返还乙方。
第六条;出库装车费用由乙方自己承担。如有一方不按本合同办事,将赔偿对方一切经济损失。
因某种原因,在2016年的11月28日,我们就通知他们,板栗我们不要了,定金也不要了,可甲方起诉我们,说板栗降价了,让我们赔偿其损失,请问,我们是否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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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7-06-05 10:17
委托律师积极应诉
追问:

一审已判我们败诉,让我们赔偿其损失,可我们认为,合同中写的非常明白,到期我们不及时拉货付款,甲方自己卖货,损不损失与我们也没关系啊,可法院却判我们赔偿对方

回复时间: 2017-06-05 10:29
你好,建议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通过法律途径诉讼解决。
回复时间: 2017-06-05 10:29
可以起诉的。
回复时间: 2017-06-05 12:56
你好,应委托律师积极应诉。可到我处详谈。
回复时间: 2017-06-05 13:50
委托律师积极应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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