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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判决这起离婚案

福建 07-30 15:51  悬赏 0  发布者:447898…… 给我留言  回答:(1)
案情简介:
原先赵某与被告许某从小相识,自1975年始双方建立恋爱关系,1978年10月登记结婚,并生育三个子女,长女现已就业;次女已外出打工;儿子就读中学。夫妻共同财产:房产两栋,汽车一辆、现金8万元、彩电、冰箱各一台、债权10万元,银行贷款本息共40.4万元.婚后十余年,夫妻感情较好,1993年由于原告与异性交往,引起被告对原告生活作风的怀疑;1995年下半年因原告与第三者来往,致使被告对原告产生不满,双方为此事常发生争吵,导致夫妻感情不和。1998年5月原告起诉离婚经调解和好后,夫妻关系未得到改善,且分居生活,但双方能相互关心、体贴。原告以双方经常发生争吵,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为由,再次诉到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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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2-07-31 12: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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