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发布法律咨询 回复法律咨询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110法律微网
您的位置: 110网首页 >> 法律咨询 >> 所有类别 >> 民事 >> 合同纠纷 >> 查看咨询        今日活跃律师: 李晓航  仁和万国律所成敦毅  
已解决问题

“地随房走”

 07-31 13:15  悬赏 5  发布者:harry1…… 给我留言 地区:广东-江门 回答:(1)
各位律师好! 1、农村房屋在本集体组织成员中转让后,是否可以直接去变更土地使用权证? 2、在工业厂房转让时,是否可以分别就厂房和土地均约定转让价格呢?如果可以,那么“地随房走”是怎么理解呢?如果不可以,那为什么在缴税的时候却要分两部分交呢,分别就土地和房产缴税?
在平常的厂房转让协议中,是有明确约定土地一起转让和土地转让价格吗?
您也有法律问题? 您可以 发布咨询,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最佳答案
回复时间:2012年07月31日 13时38分
答:1、不能;2、不是,一并流转;3、再次流转时,地随房屋的变动同时变动;4、房产证、土地证分别过户,分别纳税;5、只能够约定房屋价格,土地禁止买卖。
提问者对最佳答案的评价:
非常感谢你详细的回答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黑龙江哈尔滨
湖南长沙
广东深圳
江苏苏州
广东茂名
山东东营
福建福州
广东东莞
河北保定
最佳律师解答
最新回复律师
陕西 西安
人气:173247
黑龙江 哈尔滨
人气:589211
湖南 长沙
人气:555992
安徽 合肥
人气:289684
重庆 江北
人气:68728
河北 石家庄
人气:516562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057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