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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解决问题

欠条的诉讼时效

 07-31 18:01  悬赏 0  发布者:红颜醉 给我留言 地区:河北-廊坊 回答:(4)
一人在2010年7月一段后时间内连续欠款,并出具了四张欠条,欠条约定欠款不得超过30天,如30天欠款人还不上欠款,欠款自愿按同等价值货物的两倍归还欠款。最后一张欠条是2010年7月五号,7月四号起诉,对方说前三张欠条已过诉讼时效。
问题补充:
欠款约定不得超过五天,不是3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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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答案
  • [上海-浦东新区]
  • 110网律师
  • 电话:
  • 8388607积分
回复时间:2012年07月31日 18时07分
你好:没过诉讼时效
提问者对最佳答案的评价:
谢谢
其它答案
回复时间: 2012-07-31 18:33
据你所述,不属于超过诉讼时效。
  • [辽宁-大连]
  • 张亮律师 VIP
  • 电话:15142072411
  • 1194121积分
回复时间: 2012-07-31 22:35
可以诉讼解决。
回复时间: 2012-08-01 16:55
可以起诉追讨。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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