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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车改革,劳务派遣公司强制解除劳动合同,具体怎么赔偿?

浙江-金华 06-10 08:15  悬赏 0  发布者:张岚岚676 给我留言  回答:(1)
2011年7月10日由浙江省浦江县国家税务局招聘入用,从事驾驶员岗位。合同期限2011年7月10日至2011年12月31日,合同甲方为浦江县丰安人力资源开发服务(签订第一次合同),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二次(2012年1月1日-2013月12月31日、2014年1月1日-2015月12月31日),2015年12月31日浙江省浦江县国家税务局人教科工作人员通知要求与浦江县丰安人力资源开发服务签订第三次劳动合同(2016年1月1日-2017月12月31日)。2017年3月30日,浦江县丰安人力资源开发服务部工作人员通知浙江省浦江县国家税务局工作人员要求在4月30日解除双方劳动关系的事实。
    派遣公司未按合同法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能否支持支付自签订第三次合同起赔偿双倍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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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7-06-10 10:06
你的法律依据呢???
追问:

同一单位连续签订了两次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回答:

还在合同期内。不能助长双倍工资。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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