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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以轻伤害鉴定,办理逮捕抓人,合法吗?

 04-20 15:13  悬赏 20  发布者:邂逅2009 给我留言 地区:辽宁-朝阳 回答:(3)
原告方领人到被告居住的院子谩骂,并先动手打人,在撕打中双方受伤住院。原告弄此轻伤害鉴定。
   ⅹ法医司法鉴定所伤情程度鉴定意见书
一、 基本情况
委托人:ⅹ市人民法院立案庭
委托鉴定事项:对ⅹ伤情程度进行鉴定
受理日期:2009年9月22日
鉴定材料:委托人提供的被鉴定人在ⅹ市第一人民医院住院病历复印件两份、影像资料及鉴定时的体格检查情况
鉴定日期:2009年9月26日
鉴定地点:ⅹ法医司法鉴定所
在场人员:ⅹ  ⅹ   ⅹ
被鉴定人:ⅹ  男  1959年9月22日生人
二、 检案摘要
被鉴定人于2009年8月27日被人用木棒打伤头部后,蹲于地上,被家人用夏利车送到ⅹ市第一人民医院清创缝合,第二天转入ⅹ市第二人民医院住院治疗(住院号6875)。住院病历记载:头顶纵行伤口6厘米左右,已缝合。受ⅹ市人民法院委托,对ⅹ伤情程度进行鉴定。
三、 检验过程
     被鉴定人神清语名,四肢活动正常,经理光头后见头部怔忪矢状不规则创口瘢痕,长7厘米。
     阅片:ⅹ市第一人民医院2009年8月27日头部52594号CT士:
颅脑内未见异常。
四、 分析说明
   被鉴定人被人用木棒打伤头部,现已愈合。检查见头部正中矢状不规则创口瘢痕,长7厘米。四肢活动正常。依据《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第六条之规定,此伤情为轻伤。
五、 鉴定意见
ⅹ被人用木棒打伤头部,伤情程度为轻伤。
                     司法鉴定人:ⅹ(签名)
司法鉴定人:ⅹ(签名)
司法鉴定人:ⅹ(签名)


ⅹ法医司法鉴定所
 2009年9月26日
附:
1、法医技术鉴定委托书
       (2009)字第1号
受委托单位
或部门 ⅹ司法法医鉴定所
案     由 轻伤害

案情
摘要
提供
材料 病志  诊断书
被鉴
定人 姓    名 性别 出生年月日 民族 文化程度
职业
(工作单位)
ⅹ 男 1976.7.1 汉
鉴定要求 轻伤害
委托单位或部门 名称 ⅹ立案庭
经办人 ⅹ 联系电话 ⅹⅹⅹ
                                2009年9月21日(公章)

2、住院病案(ⅹ市第二医院)
入院日期:2009年8月28日14时
法院以轻伤害鉴定,办理逮捕抓人,合法吗?(被告为国家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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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答案
  • [陕西-西安]
  • 王平律师
  • 电话:13186009005
  • 12985积分
回复时间:2010年04月20日 15时58分
法院有权决定逮捕,合法。你们可以以构成正当防卫,不应承担刑事责任为其辩护,建议委托律师参与辩护。
提问者对最佳答案的评价:
辛苦了!
其它答案
回复时间: 2010-04-20 17:33
可以逮捕,移交到公安机关。
委托律师吧
争取判个缓刑
回复时间: 2010-04-20 20:51
您好:法院有权对造成轻伤害后果的被告人决定批捕,其行为合法。轻伤害依据我国刑法234条规定,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如有从轻、减轻情节可判缓期执行。
评论者:1174818543 给我留言
时间:2011-06-27 13:51
您好:法院对你逮捕违法,原告无理取闹受伤后,法院不应立案,153356217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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