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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奸未成年判几年

陕西 08-01 19:33  悬赏 0  发布者:王亚星 给我留言  回答:(4)
时09年2月17我和王锋在饭店打工遇见,就在我们在一起上了三天班的那天晚上,他在宿舍强奸了我,那是我才不到15周岁。后来没过多久我怀孕了,我告诉他了以后他就一直拖着,知道孩子都3个多月的时候,他让我去打胎,最后我因为年龄小也没办法,就和他去一家小诊所去做了手术。就因为这样我们才慢慢开始谈了,手术后第五天我就开始上班了,09年10月13我家人便知道我们在一起,就在那晚我爸把我赶了出来。从此我便和他过一无所有的日子,在这段日子里他得了一次病,花光了我们所有的积蓄。就在10年6月的一天我们又吵架了,我走了。那时我本来是没打算回来的,我走了二十多天,突然我妈给我打电话说她想和我们在一起吃饭,当时我没想太多就答应了。结果我妈当时就让我们把结婚的日子定下来,当时我就不同意,但是又不想让妈妈担心我,所以始终我没告诉她我们不好的事,就这样我们又在一起了。说是结婚那叫什么结婚,他们家一分彩礼都没给,我妈最后也没说啥就说只要我幸福就好。就在我们快结婚的时候,他说他想要小孩,然后我们又有小孩了。2011年9月我们的孩子出生了,我在月子他妈就从来没看过我,没让王锋给我吃饱过一顿饭,就连结婚时说给我缝的被子也不让我盖,就为这整天吵架。还整天在院子说:人家那媳妇生完孩子一个月就出去打工了等等一些难听的话。就这样我度日如年的过了一月,更可恨的是:娃满月了到我家后,因为我家是才盖的新房太潮,所以孩子40天的时候我妈又把我和娃送到他家了,回去之后他妈不给我吃饭,把我和我妈又赶出来,她说:“你把娃放家里,娃不要你管,你走你的”就这样把我和我妈给赶出来了。我和我妈回到我家后,我和我妈在一起无意中说起了那次她为什么让我和王锋结婚的事,她说:“王锋告诉她我和搞传销的在一起,所以才让我和王锋结婚的”直到那时我才知道我和妈妈都被王锋骗了,但那时我有考虑到已经有孩子了就也没再追究。过了几天王锋又给我打电话说了一些难听的话,当时就把我气病了,我在床上躺了几天都动不了,后来我妈把我带到我们县的大医院去治疗,吃药好几个月。就这样还没过几天王锋又打电话说:他妈看孩子累不下来,说要把孩子给人。我没办法刚开始吓唬他说:你要是敢把孩子给人,我就让你坐牢。但是没过几天他又说要把孩子给到山东去。最后没办法我又把孩子接到我家由我妈来看孩子,当时我没钱给孩子买奶粉就把结婚时我买的戒指和项链给卖了,最后实在没办法我就出去打了几个月工。孩子在我家呆了几个月,我妈有事要去广东。就说把孩子原送到他家,结果这次人家死活都不要孩子,他妈还说:我凭什么给你看孩子,没领结婚证算什么结婚。他当时也在场,可他一句话也没说。后来还是他爸把孩子抱回去了。吵过架以后我又去了几天医院然后一直也就没去上班。他现在不要我了,也不让我抱孩子。我不知道我以后该怎么办,现在我孩子才不到11个月,我放心不下他,心里老惦记着他就害怕那一天他真的被卖给别人了。现在我因为一直这样吵架、生气、吃饭没规律所以身体一直不好,前几天去检查,医生说我现在有慢性肠胃炎、低血压、肝火攻心、说我容易晕倒、头疼、易发脾气、心情不稳定等。我记得从我生完孩子之后直到现在一直就是药罐子。就因为这样我现在也没有工作,没有了生活来源。他走了不要我了,我家里也不要我了,我现在一无所有,真的不知道我该怎么生活,我想请求法律替我做主。我想得到的不多,我想要孩子的监护权,想要他对现在的我负责,我想要一个稳定的生活。我想要一个幸福的家。 问题补充:【他强奸我的那晚我喝多了,但他没喝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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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2-08-01 19:37
看具体案情
回复时间: 2012-08-01 19:41
针对你的问题答复如下:

    1,你这种情况,已经无法再追究强奸罪的责任。
    2,你们没有办理结婚登记,领取结婚证,从法律上来说,你们根本就没结婚,当然也就不存在离婚的问题,属非法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自动分开就可以,因此你无权起诉离婚。
    3,孩子抚养权的归属,你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孩子的抚养权,同时要求对方支付抚养费,法院会从更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的原则出发判定孩子抚养权的归属。对于未满两周岁,处在哺乳期的孩子,原则上,归女方抚养。孩子满10周岁的,要征求孩子的意见。
    4,你们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分割同居期间的共同财产。解除同居关系时,一方在共同生活期间患有严重疾病未治愈的,分割财产时,应予适当照顾,或者由另一方给予一次性的经济帮助。

以上答复,如果满意,敬请采纳,并给予评价。
回复时间: 2012-08-01 22:00
强奸罪已经很难构成,建议你们双方离婚。
回复时间: 2012-08-02 16:48
强奸已不成立。你的情况就是个离婚问题。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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