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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甲将自有房产出租给外来人员乙,期间,甲向乙借款30万,并以该房产作质押担保

四川-成都 06-13 12:01  悬赏 0  发布者:ask201…… 给我留言  回答:(2)
市民甲将自有房产出租给外来人员乙,期间,甲向乙借款30万,并以该房产作质押担保,双方签订了质押合同并办理了公证。后来,甲又将该房产抵押给银行丙贷款80万,并办理了抵押登记。不久前,甲又因车祸导致行人丁死亡,需支付赔款60万,丁的家属起诉至法院要求并申请查封了甲的该房产。现在,借乙、丙的借款均已到期,甲分文未还,乙、丙也起诉到法院要求变卖甲的该房产。问:哪一位债权人享有优先受偿权?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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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7-06-13 13:09
银行有抵押权,优先银行。
回复时间: 2017-06-13 14:34
司考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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