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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与用工单位于2006年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合同符合法律要求

广东-佛山 06-15 15:45  悬赏 0  发布者:分享山的味道 回答:(0)
本人与用工单位于2006年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合同符合法律要求。2012年,本人患病致残,经本人申请,用工单位对我作出决定:离岗养病,待遇按在职享受。今年,用工单位要求我上班。请问,用工单位作出的决定是否具有法律效力,他们能随便变更或撤销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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