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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和名誉损害
广东-东莞 08-03 09:11 悬赏 5 发布者:life07…… 给我留言 回答:(3) 前几天上午上班时,一同事把自行车停在楼梯下的自行车停车位上,走开后回来却发现放车篮上手机不见了,拔打说关机,就来找行政。我们通过视频监控发现一人可疑,下午的时候叫他来询问,他承认自己拿了手机。因为他不是在地上捡,而是在车篮拿,就是盗窃,所以我把他开除了。当时他也在辞工单签了名。现在他不服,要起诉我们,说这不属盗窃罪,因为地点是在楼梯,属公共场所,自行车没有人,手机属于无人控制状态,公司问他时他又主动承认,最多只是拿走他人遗忘物,属侵占行为。他说的有道理吗?他说要告我们损害名誉,因为我们已经发公告他盗窃手机开除。我们应该怎么办呢?请高手指点!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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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广州]
- 毕丽荣律师 VIP
- 电话:130496338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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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2-08-03 09:21
对方的说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 [广东-广州]
- 110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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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2-08-03 09:30
没有损害对方名誉,无需理会。
- [广东-广州]
- 江珍来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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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2-08-03 09:46
盗窃跟侵占难以分清,你们没有侵犯名誉权的故意,因此无需担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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