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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和名誉损害

广东-东莞 08-03 09:11  悬赏 5  发布者:life07…… 给我留言  回答:(3)
前几天上午上班时,一同事把自行车停在楼梯下的自行车停车位上,走开后回来却发现放车篮上手机不见了,拔打说关机,就来找行政。我们通过视频监控发现一人可疑,下午的时候叫他来询问,他承认自己拿了手机。因为他不是在地上捡,而是在车篮拿,就是盗窃,所以我把他开除了。当时他也在辞工单签了名。现在他不服,要起诉我们,说这不属盗窃罪,因为地点是在楼梯,属公共场所,自行车没有人,手机属于无人控制状态,公司问他时他又主动承认,最多只是拿走他人遗忘物,属侵占行为。他说的有道理吗?他说要告我们损害名誉,因为我们已经发公告他盗窃手机开除。我们应该怎么办呢?请高手指点!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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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2-08-03 09:21
对方的说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回复时间: 2012-08-03 09:30
没有损害对方名誉,无需理会。
回复时间: 2012-08-03 09:46
盗窃跟侵占难以分清,你们没有侵犯名誉权的故意,因此无需担心。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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