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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迫交易罪和故意伤害罪是否成立?

广东-佛山 08-03 23:19  悬赏 0  发布者:smoy01…… 给我留言  回答:(7)
一男子经过和店主协商转下店铺,并交了1万定金,到最后去接受店铺的时候,店主反悔不在转让,并且不退还定金,在2次协商未果的情况下,该男子生气之下,失手打了店主(该男子身带刀器,但是没有动刀)造成店主身体损伤,并不严重,。经男子家人和店主协商,店主撤回了诉讼请求,同意私了!但是 该男子生气之余,在派出所行为冲动嚣张,与民警发生口角,现派出所给出说法;不管原告撤诉与否都将移交法院。并下结论;告该男子强迫交易罪和故意伤害罪。
问题补充:
在发生争执之前 该男子已经报警 警察给出说法是经济纠纷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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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2-08-03 23:24
如果店主没有构成轻伤,公安部门不能以涉嫌故意伤害罪提起诉讼,该男子的行为不构成强迫交易罪,属于民事纠纷,公安部门不能介入。
回复时间: 2012-08-03 23:40
根据你所说案情,店主违约在先,该男子违法在后,肯定定不上强迫交易罪。是否构成故意伤害罪要看店主的受伤程度能否构成轻伤及轻伤以上(需要做法医鉴定)。
我的补充: 2012-08-03 23:43
如果构成轻伤及轻伤以上,构成故意伤害罪。
如果只是轻微伤或连轻微伤都够不上,只构成殴打他人(或故意伤害)的违法行为。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处理。
第四十三条 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
(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
我的补充: 2012-08-03 23:47
另外,该男子在派出所的行为可能构成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或者是扰乱单位秩序。
《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五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
(二)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三)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警车等车辆通行的;
(四)强行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的。
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
(二)扰乱车站、港口、码头、机场、商场、公园、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的;
(三)扰乱公共汽车、电车、火车、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
(四)非法拦截或者强登、扒乘机动车、船舶、航空器以及其他交通工具,影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的;
(五)破坏依法进行的选举秩序的。
聚众实施前款行为的,对首要分子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回复时间: 2012-08-03 23:52
您好,因为是店主违约在先,虽然男子打了店主,但是如果没有构成轻伤以上的话是不用承担刑事责任的,也不属于强迫交易罪;男子与民警发生口角,情节严重的话可能要构成妨害公务罪,但是情节不严重的话,不构成此罪,因此,该男子有可能不构成犯罪,具体家属可以委托律师到看守所会见犯罪嫌疑人认真了解整个案件的具体经过以及了解其对侦查机关的供述等。根据犯罪的情节及时为其提供法律帮助、申请取保候审;等案件到了检察院、法院的时候,辩护律师可以去调取侦查机关所指控的本犯罪嫌疑人及其他同案犯的口供、物证等相关证据,做深入研究后拟定好辩护方案,开庭的时候确定好为被告做无罪、罪轻、减轻、免除刑罚或者缓刑的辩护,维护被告的最大权益。
回复时间: 2012-08-04 05:22
委托律师介入维权。
回复时间: 2012-08-04 11:37
可以委托律师了解案情
回复时间: 2012-08-06 22:46
根据你所说案情,店主违约在先,该男子违法在后,肯定定不上强迫交易罪。是否构成故意伤害罪要看店主的受伤程度能否构成轻伤及轻伤以上(需要做法医鉴定)。
回复时间: 2012-08-07 08:36
如你所说属实,该男子的行为不构成强迫交易罪,属于民事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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