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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在店门口被打,对方不肯支付医药费

黑龙江-大庆 06-20 09:51  悬赏 0  发布者:candyM…… 给我留言  回答:(8)
一周前,我父亲(58岁)在我家店铺柜台处被20岁年轻人打晕,我父亲未还手,经住院治疗,鉴定突发性耳聋,无出血性外伤,现已出院,听力好转,。对方不肯支付医药费,我们打算核算费用,交给派出所处理。但是我把之前医院的费用单子送去派出所,他们说他们不看这个,我们自己跟对方和解。派出所方面说不和解的话,有可能我们民事诉讼之后也不会赔付医药费。我想咨询:1.费用是我们自己核算,然后给派出所,要求他们处理,这个程序是否正确?2.我家是个体,这个误工费怎么计算?3.存在我们被打了,对方就是没有钱,我们得不到应有的赔偿的可能性吗?4.如果诉讼,这个过程需要多久?律师费和其他费用大概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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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 [黑龙江-哈尔滨]
  • 李晓航律师 VIP
  • 电话:18646088498
  • 587775积分
回复时间: 2017-06-20 09:58
你好,按照实际损失主张的,可以携带材料面议律师
  • [黑龙江-哈尔滨]
  • 王皓律师 VIP
  • 电话:18104515837
  • 282528积分
回复时间: 2017-06-20 17:27
你好,首先要报警,要求公安机关对伤情进行鉴定,如果一旦鉴定为轻伤的话,那么可要求对方承担刑事责任的,同时还可以提出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的,赔偿的项目有: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如果经鉴定构成伤残的还要支付伤残赔偿金、被抚养人的生活费、精神损失费等。如果经过鉴定不构成轻伤,那么可以启动民事程序,要求对方对上述的民事赔偿部分进行赔付,而且同时要求公安对其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进行相应拘留处罚。如果协商不成,完全可以向法院起诉的,只要证据充分,这样的案子胜诉是没有问题的。具体的赔偿数额要根据实际情况来计算的,建议可以委托律师出具一份赔偿清单的,走司法程序肯定是有些繁琐,但是只有这样才能维护你的权利。
回复时间: 2017-06-20 10:12
您好,费用是要根据医院诊断及实际发生去计算,误工费以实际计算,对方有无钱这个需要调查,您个人无法查出的,如果诉讼的话一审普通程序正常是6个月,综上您自己是无法处理好这些事情的,建议您请律师介入,费用计算及和解或诉讼都有律师处理,具体问题您可以加我微信详谈。
回复时间: 2017-06-20 10:42
派出所一般会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调解,如果你对调解不满意,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这样的话,因为派出所参与了调查,对被打事件的经过会很清楚,便于向法院法院举证。你要鉴定伤势
回复时间: 2017-06-20 10:50
起诉啊
回复时间: 2017-06-20 12:11
你好,派出所只能就违反治安行为进行行政处罚,顶多给双方调解一下,根据案件性质看看你如何提起民事诉讼
回复时间: 2017-06-20 17:47
你好,报警处理,申请伤情鉴定:
1、如果构成轻伤或轻伤以上,打人者就涉嫌故意伤害罪,依法应被追究刑事责任。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
2、如果伤情鉴定为轻微伤,只能要求民事赔偿,受害者可直接向法院起诉要求人身损害赔偿;同时可以要求给予行政处罚。
3、公安机关立案后,受害者还可以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赔偿。当然也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要求人身损害赔偿。
4、人身损害赔偿的项目包括: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

若需要法律帮助,可以电话联系。
回复时间: 2017-06-20 18:03
你好,一、如果鉴定是轻微伤,公安机关对打人者进行治安处罚。行为人承担受害人的医疗费、误工费等费用。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
  (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
  二、如果鉴定结果是轻伤,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追究打人者的刑事责任。若公安机关不予立案,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要求追究打人者的刑事责任。不管是公诉还是自诉,都可以同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对方赔偿医疗等费用。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三、民事赔偿的范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的规定,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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