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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教一下以下情况是否算适用法律确有错误

河南-郑州 06-20 15:07  悬赏 0  发布者:tommyl…… 给我留言  回答:(0)
双方因房屋买卖纠纷,卖方根本性违约,法院判决卖方向买方赔付房屋差价损失,按照合同签订和解除之日当地房管局公布的住房指数差值乘以房屋面积计算得到差价损失。
判决书上写明,法院一审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二)项、第九十七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进行判决。以下为相关法律原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
主要债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七条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
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经营者对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
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以上法律条文没有一条可以作为差价损失计算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二)款: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
这里明确了只是在价款不明确的情况下才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但是本案中合同价格是明确的,一审判决明显与该法律规定相违背。
   目前二审已经维持一审判决,如果申述的话,可否认定法院使用法律错误?
   请大家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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