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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诉答辩是不是可以

河北-廊坊 08-05 23:43  悬赏 0  发布者:wenbo9…… 给我留言  回答:(0)
诉  讼 答 辩  状
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
我于2012年7月16日星期一收到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2012﹚吉民一初字第743号传票。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本人对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进行以下诉讼答辩:
1.原告肖伟的民事起诉状不尊重事实,存在欺骗法庭行为。该案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事实是:2012年4月26日21时15分,吉安市吉州区文山步行街7号万文波﹙男,44岁﹚,驾驶雅迪牌两轮电动车,沿吉安市吉州区大桥西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北海宾馆路段左拐弯后,与吉安市吉州区长塘镇西  亭塔水村36号肖伟﹙男,25岁﹚无证驾驶无年检赣 DA8986巴山牌 BS125-7两轮摩托车【由东往西直行】,两车发生碰撞造成万文波、肖伟受伤和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原告肖伟未说明该案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的事实情况。故意隐瞒无证驾驶无年检机动车的事实行为。直接影响本案的审理。
2.本人对吉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复核结论【吉市公交复字[2012]第49号。对此被告万文波交通事故认定书有异议:
1.道路交通事故经过有出入,认定书说当时左弯发生相撞,事实是由被告万文波沿吉安市吉州区大桥西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北海宾馆路段,左拐弯后再由北向南直线正常行驶已基本过完马路已经进入非机动车道时。原告肖伟无证驾驶无年检摩托车冲撞被告万文波所发生的交通事故。交通事故中两车均摔倒在非机动车道内,现场有勘查记录和照片,。应此可以判断交通警察支队责任划分存在出入和错误。
2.检验、鉴定结论未做事故形成原因分析,鉴定结论是摩托车前侧与电动车中侧相撞。事实被告万文波于2012年6月28日到交通事故停车场去查看事故车辆【原告肖伟早在没交通事故结案时与2012年 5月28日交通事故停车场取走了赣DA8986巴山牌 BS125-7两轮摩托,】,被告万文波的雅迪牌两轮电动车前轮严重变形并且轮胎爆裂,已经完全报废﹙现在仍然停放在停车场﹚。由此可以知道当时原告肖伟的车速过快,而且没做任何刹车措施。证明了原告肖伟的行为是造成此次事故的主要原因。但检验、鉴定结论没做此项记录。直接影响交通事故的认定和责任划分。
3.对交通事故认定书中责任划分不合理。原告肖伟无证驾驶无年检摩托车超速行驶是造成此次事故的主要原因。原告肖伟超速行驶行为应有现场出警笔记。认定书说路面完好、干燥、视线良好。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如果道路不属于全封闭的快速机动车道路,且不能证明非机动车方是故意造成事故的,一般认定机动车负全责。理由是机动车在未区分车道的道路上行驶,必须注意安全,避让行人和非机动车。交通事故发生当时路面完好、干燥、视线良好,原告肖伟应当早就发现了被告万文波在前方行驶,应当及时采取避让刹车,但是由于当事人肖伟无证驾驶无年检的机动车未技术做任何有效刹车﹑避让等处理措施,才造成此次交通事故。雅迪牌两轮电动车前轮严重变形并以轮胎爆裂完全报废的事实情况,由此可以判断当时原告肖伟的车速过快,而且没做如何避让﹑刹车等有效的处理措施,应该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但交通事故认定书中未有记录此事。
4.在整个交通事故处理过程中,每次进行询问、调查过程通知被告万文波方到场,原告方肖伟方均无人员不在,办案人员代原告方肖伟方转给传达原告方肖伟方意思,在2012年6月26 日原告方肖伟方到场后,因调解协商未果竟然公然进行被告万文波威胁和恐吓,当时办案人员在场可证明。此次交通事故关键的车辆鉴定时竟未告知交通事故关键人被告万文波到场参加,其中难免存在证据不真实的嫌疑。交通法第九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一)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二)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的;(三)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 (四)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的; (五)强迫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尚不构成犯罪的; (六)违反交通管制的规定强行通行,不听劝阻的; (七)故意损毁、移动、涂改交通设施,造成危害后果,尚不构成犯罪的; (八)非法拦截、扣留机动车辆,不听劝阻,造成交通严重阻塞或者较大财产损失的。行为人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有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原告无证驾驶机动车应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但办案人员对原告肖伟未做如何处罚,对此被告提出异议。
被告万文波要求法院对此次交通事故的认定和责任划分进行重新认定和划分。

 2.交通事故发生后,被告万文波积极和原告肖伟协商事宜。被告万文波受伤住院,至今左脸有淤血伤痕,右肩时时阵痛,且因脑震荡影响正常生活。被告万文波住院和后期治疗花费近万元,雅迪牌报废车辆损费3000元,事故发生后,被告万文波本着人道主义精神和被告肖伟进行协商调解,同意支付应负的费用。但因原告肖伟要求无法满足,而协商调解未果。原告肖伟未向法院进行解释说明此事。违背诚实守信属于欺骗行为。
3.被告万文波与2012年5月31日在江西省吉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室经鉴定为轻伤甲级,此时已是交通事故发生后45天,而检验所见:
1.右颚骨处有4×2.2×2公分暗红肿块痛。
2.右肩部有15×12公分暗红肿块痛。
3.右关节处有2×2公分暗红肿块痛。
由此可见当时原告肖伟的车速过快,所产生的冲撞力有多严重。
4我国是1986年规定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采用无过错责任.  实行无过错责任的法理根据有二:一是报偿理论,即“谁享受利益谁承担风险”的原则。原告享受机动车带来的利益,自然应由他承担因机动车运行所带来的风险;二是危险控制理论,即“谁能够控制、减少危险谁承担责任”的原则。惟有机动车驾驶人能够控制危险,能够尽可能避免危险,使其承担赔偿责任,能够促使其谨慎驾驶,尽可能避免危险,尽可能减少损害;而原告肖伟应早就发现被告万文波正常行驶行为,应当及时采取避让刹车,但是由于当事人肖伟无证驾驶无年检的机动车当时未做任何有效刹避让等有效紧急的措施,才造成此次交通事故。行人、非机动车驾驶人与机动车驾驶人一样,是交通环境中的主体。但行人和非机动车驾驶人居于弱者地位,他们只要稍有疏忽,就将为此付出沉重的代价,轻则肢体伤残,重则丧失生命!特别应指出的是,所谓行人“违章” ,如不走人行横道、闯红灯,绝不等于所谓“违法”。行人和非机动车驾驶人当然有遵守交通规则的义务,但此与机动车驾驶人遵守交通规则的义务,有本质的不同。汽车驾驶人履行此项义务,目的是保护他人免受伤害,是本来意义上的法定义务。行人和非机动车驾驶人履行此项义务,目的是保护自己免受伤害,不是本来意义上的“法定义务”。从交通管理的角度看,对严重违章的行人和非机动车驾驶人,除思想教育外,采取适当的惩戒,如科处罚款,亦无不可。但切忌矫枉过正”,规定所谓“行人违章撞了白撞”反人道的,是反正义的,是反人
权的。
5.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肇事车辆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先行赔偿;肇事车辆未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肇事车辆按照相当于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责任限额先行赔偿。交通法第七十条  : 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超过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部分,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无法确定双方当事人过错的,平均分担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担赔偿责任: 
  (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且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
根据原告肖伟无证驾驶未年检的机动车,且没有证据证明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而与被告万文波发生两车发生碰撞造成万文波、肖伟受伤和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的事实情况。原告肖伟应该全部承担肇事车辆未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费用。
5. 如果道路不属于全封闭的快速机动车道路,且不能证明非机动车方是故意造成事故的,一般认定机动车全责。
理由是机动车在未区分车道的道路上行驶,必须注意安全,避让行人和非机动车。此次交通事故原告肖伟无证驾驶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不得无证驾驶”的规定。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十七条:“当事人没有违章行为或者虽有违章行为,但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无因果关系的,不负交通事故责任”。 如果没驾照,不用管对方有没有违反交通法规,都是没驾照的负全部责任,毫无疑问,绝对负全责,而且构成故意伤人。原告肖伟无证驾驶与此交通事故有因果关系,所以应负全部责。
6. 原告肖伟无证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给被告万文波带来身体和财产损失,同时影响被告万文波正常生活,给被告万文波带了精神伤害。反而要求被告万文波赔偿3000元精神损失费。这种无耻行为人民法院可以容忍吗?无证驾驶是不尊重人权的行为,在共建和谐社会的今天难道人民法院可以坐视不管吗?
7. 原告肖伟属农村户口。赔偿标准应按农村标准执行,另外原告肖伟所提出的鉴定费也存在重复计算。因此原告肖伟所提出的赔偿金额存在严重错误。
8.此次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的诉讼费用应该按交通责任划分按比例分担。

   以上事实和依据为被告万文波应诉答辩状。望人民法院根据事实情况公平、公正、依据法律进行审判。
                     
                                 应诉答辩人:
                                         万文波
                                 2012 年7月17日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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