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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至今未向法庭提交合同的原件,那么这份合同有效吗

河南-南阳 06-22 21:03  悬赏 0  发布者:zsr000…… 给我留言  回答:(1)
民事诉讼
原 告:刘付明,男,汉,组长:住河南省桐柏县城郊乡金庄村刘庄组。
原 告:康新之,女,汉,组长:住河南省桐柏县城郊乡金庄村楼子庄组,手机:15688170268.
原 告:吴德有,男,汉,住河南省桐柏县城郊乡金庄村楼子庄组,。
原 告:舒运委,男,汉,住同上。
原 告:舒运奎,男,汉,住同上。
原 告:舒运德,男,汉,住同上。
被 告:刘  震,男,汉,住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东风路12号院7号楼6号。
被 告:刘春斌,男,汉,住安徽省阜阳市颖州区奎新路37号1幢305户。
第三人:张庆安,男,汉,住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卓刀泉路173号6栋2单元。
请求事项:
一、判决被告与原告刘庄组、楼子庄组签订的《承包山坡及耕地使用权合同》为无效合同。
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通过桐柏县城关镇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8日的开庭审理,被告向法庭提交的《承包山坡及耕地使用权合同》没有乙方刘震、刘春斌的签字,而2013年林业局在办证档案中提取的合同、原告于2015年在城郊乡提取的合同及原告于2016年在公证处复印的合同都有乙方刘震、刘春斌的签字,并且被告至今没有向法庭提交《承包山坡及耕地使用权合同》的原件。通过被告和第三人(开庭笔录第19页)的陈述,原告得知《承包山坡及耕地使用权合同》是被告委托林业局相关人员操办的。2003年10月21日被告在原告不知情的情况下,利用公证处、林业局、城郊乡、金庄村委腐败官员的职权,用掩盖隐瞒合同内容,迫使文盲的刘庄组、楼子庄组组长在合同上签字。
合同签字后,组长向被告索要合同,村主任毛诗进恶狠狠的说:“你们组里要它干啥。”被告将签合同的所有资料全部拿走,两个组长未有合同的任何资料,使刘庄组、楼子庄组组长不知合同的详情,之后刘庄组、楼子庄组村民家庭承包的自留山、大量的口粮田、堰塘、房屋被村、乡、林业局相关腐败官员变相收回重新发包给河南省农业大学职工刘震、刘春斌。这时刘庄组、楼子庄组村民家庭承包的自留山、口粮田、房屋及堰塘都变成了他们的私有财产,任意买卖、任意倒卖、任意给村干部及妻子、亲属、被告的亲戚冒领组集体和村民的退耕还林补贴款,还利用被告亲戚的名义使村主任毛诗进侵吞刘庄组、楼子庄组村民自留山的公益林补助款。
被告不让组长知道合同内容,又在村民不知情的情况下于原告刘庄组、楼子庄组签订合同的企图就是官商勾结,互相利用,合伙欺压农民,霸占组集体和村民的土地列入合同内套取国家钱财。所以,《承包山坡及耕地使用权合同》的签订是违背民意,违法无效的合同,被告至今未向法庭提交合同的原件。
原告向城关镇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法院裁定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那么林业局、城郊乡政府、金庄村委相关腐败官员会阻止城关镇法院依法认定《承包山坡及耕地使用权合同》无效,维护老百姓的合法权益,让原告在这一司法案件中感到公平正义吗?2017年6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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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7-06-23 0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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