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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关于产权登记的约定

内蒙古-呼和浩特 06-24 00:21  悬赏 0  发布者:lwsaaa…… 给我留言  回答:(0)
我在2013年3月与开发商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总房价57万,开发商在2013年10月交房,并且我支付给开发商代办房本费用,当时说的是1年后拿房本,可是1年后经过小区业主们无数次的催问,才于近期陆续有少部分业主拿到了房本,我是在2017年6月拿到的房本。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其中有一项~~关于产权登记的约定~~,我个人理解合同内容为开发商违约,应该给业主赔偿,请求专业律师给予解答,开发商是否违约?如果违约应该赔偿我多少钱?我应该怎么办?谢谢!《商品房买卖合同》~关于产权登记的约定,具体条文如下:

第十五条 关于产权登记的约定

出卖人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360日内,将办理权属登记需由出卖人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如因出卖人的责任,买受人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的,双方同意按下列第2项处理:
1.买受人退房,出卖人在买受人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X日内将买受人已付房价款退还给买受人,并按已付房价款的X%赔偿买受人损失。
2.买受人不退房,出卖人按已付房价款的1%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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