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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一审和二审均以受理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立案,是不是应该确认

安徽-宣城 06-26 07:03  悬赏 0  发布者:ask201…… 给我留言  回答:(1)
您好!一审和二审均以受理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立案,是不是应该确认受害人的受害是当事人本人故意造成的事实以后才裁定被告人不承担侵权责任?原审法院以适用行为人过错责任原则审理本案,是不是违背了严格规则主义原则?原判决书裁定是建立在行为当事人作为行为当事人本人的证人所做出的与录音等证据相悖的证言基础上,将被告人诈欺言论內容强加在“原告自诉”內容里,我现在可不可以这样断言,在我之前的被告人前受害人原告方也就是这样败在了被公正判决枉法裁判之下?前后两个安全保障义务纠纷案件都有利益输送!既然法院受理了单位承担侵权责任案件,就应该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原判决适用《侵权责任法》第6条第1款,还说本条第二款规定不符合《侵权责任法》,而且一审二审论维持该造法言论;安徽省旌德县法律援助中心以我们的观点就是法院的观点为由拒绝了援助申请。请教各位老师:您们看到了宪法有哪些规定《民事诉讼法》就是少数人群“财产保护法”?唐学锋求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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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7-06-27 18:34
对生效判决不服可以申请再审,但是律师是不会承诺任何结果的,你自己考虑。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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