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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利公房更名诉讼

福建-厦门 06-27 22:55  悬赏 0  发布者:找公平正义 给我留言  回答:(2)
一二审法院认定福利公房更名不属于涉及房产诉讼,但省高院已裁决错误发回二审重审。二审重审未审,厦门房屋管理中心又将案涉福利公房更名,当事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一审法院认定再次更名行为与当事人无利害关系驳回诉讼。当事人非常愤怒。厦门房屋管理中心将案涉福利公房多次更名的行政行为明显的实体违法、程序违规,一二审法院就是不去审理而是以所谓“更名不属于涉及房产诉讼”及再次更名“与当事人无利害关系”为由千方百计剥夺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何来司法的公平正义?!官官相护,老百姓要找谁去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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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7-06-28 17:42
您好!
第四十五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欢迎详询!
回复时间: 2017-06-28 0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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