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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案件有什么区别?

重庆-南岸 08-06 18:25  悬赏 0  发布者:诚实的小4 给我留言  回答:(0)
我的一个同学未成年在8个月前在购物网买刻了一个某市篮球协会(好像属社会团体)的假印章做了本荣誉证书(荣誉证书中比赛的名称是不存在的,他乱写的)和一张个人数据表印上去向同学炫耀,只为炫耀。后来听说这是违法的,意识到不好就扔。今天想起来有点害怕。网上咨询有的说涉嫌犯罪,有的说违法,有的说什么事都没有,好乱呢。请问律师这会构成伪造印章罪吗?如果不是。那跟下列案件有什么区别




    被告人高红彬,男,1966年9月8日出生于河南省禹州市,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禹州市鸿畅镇夏寺村二且。曾因犯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于2005年4月19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05年8月2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伪造公司印章于2005年11月15日被羁押,同年12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海淀区看守所。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海检经诉字[2006]第34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高红彬犯伪造公司印章罪,于2006年4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高红彬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高红彬于2005年11月15日21时许,在本市海淀区肖家河小香乡饭馆附近,以人民币100元的价格向他人贩卖其伪造的“北京广美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财务专用章”1枚时被抓获。被告人高红彬到案后揭发了祁飞、李军政伪造印章的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物证照片、书证材料、证人祁飞、李军政、潘光林、康伟、谢诤证言、北京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鉴定等相关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红彬伪造公司印章,侵犯了公司的正常管理活动和信誉的行为,已构成伪造公司印章罪,应予惩处。被告人高红彬曾因犯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伪造公司印章罪,是累犯,本应依法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高红彬到案后,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有立功表现,故对其依法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高红彬犯伪造公司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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