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发布法律咨询 回复法律咨询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110法律微网
您的位置: 110网首页 >> 法律咨询 >> 所有类别 >> 民事 >> 婚姻家庭 >> 查看咨询        今日活跃律师: 徐荣康  刘哲  吴亮  李保忠  郝廷玉  
该问题已关闭

离婚房产分割,男方父母婚前交首付,女方还房贷,已持续四年之久

辽宁-大连 07-01 10:40  悬赏 0  发布者:ask201…… 给我留言  回答:(6)
离婚房产分割,男方父母婚前交首付,女方还房贷,已持续四年之久,有男孩3周岁多,現有债务30万元左右,男方今年才工作,月薪2000元,女方一直有工作,月薪4一5千元,現住房79平多点,能卖70多万元,银行有50万元房款(欠)。请问如何分定?
您也有法律问题? 您可以 发布咨询,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7-07-01 11:03
共同还贷部份属于共同财产。
回复时间: 2017-07-01 10:49
共同还贷部份属于共同财产。
回复时间: 2017-07-01 10:57
你好,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10条规定:“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按照此规定,首先是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法院判决归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所有;但是如果婚后还贷,是属于有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工资奖金还的话,该款属于夫妻共同,如果离婚,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39条照顾女方和子女利益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回复时间: 2017-07-01 11:31
你好,一般婚后共同还贷及增值部分共有。
回复时间: 2017-07-01 14:41
可以分割一半还贷部分和相应增值部分
回复时间: 2017-07-03 07:21
共同还贷部份属于共同财产。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福建厦门
北京海淀区
山东聊城
广东东莞
辽宁沈阳
江苏苏州
河北保定
河北保定
河北保定
最新回复律师
福建 厦门
人气:137084
山东 临沂
人气:263143
浙江 杭州
人气:82745
北京 海淀区
人气:272444
山东 聊城
人气:208930
河北 石家庄
人气:522433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044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