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发布法律咨询 回复法律咨询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110法律微网
您的位置: 110网首页 >> 法律咨询 >> 所有类别 >> 刑事行政 >> 取保候审 >> 查看咨询        今日活跃律师: 朱建宇  李波  李保忠  罗雨晴  魏伟  
该问题已关闭

关于信用卡诈骗

江苏-南通 08-07 11:03  悬赏 0  发布者:jiayou…… 给我留言  回答:(3)
你好,我曾经和前女友在一起的时候,她办了一张3万的卡,名字是她的,后来她妈妈生病,说还不去卡里的3万快,哭着来我家,让我父母先还一半,也就是一万5,那时我不在,我父母就替我还了一万5,后来,过了些时间,她妈妈又叫我家还一半,我实在是看不下去她哭的样子,就写了一张条子,说这个钱我来还,可是我后来忘记这个事,现在已经过去将近5年了,前些时间收到银行起诉,说我欠银行4万多,我很怕这个事,就还了4万2,但是还是取保后审,现在接到法庭的通知,叫我上庭,还要给罚款,也要几万快,我觉得我很冤枉,这个钱明明是她的名字,请问这个我能赢吗?我太委屈了!
您也有法律问题? 您可以 发布咨询,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2-08-07 14:28
信用卡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信用卡管理法规,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具体表现为以下几种行为:
1、使用伪造的信用卡  2、使用作废的信用卡  3、冒用他人的信用卡  4、使用信用卡进行恶意透支

一般违法性的恶意透支是行政违法行为,应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由于其社会危害性较小,不构成犯罪。犯罪性的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拒不归还的行为。

如果是像你说的这种情形,你是不构成犯罪的。建议还是委托律师进行辩护,还你一个清白。
回复时间: 2012-08-07 14:44
 [刑法条文]   
第一百九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六条 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恶意透支”。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一)明知没有还款能力而大量透支,无法归还的;   
(二)肆意挥霍透支的资金,无法归还的;   
(三)透支后逃匿、改变联系方式,逃避银行催收的;   
(四)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还款的;   
(五)使用透支的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六)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归还的行为。   
恶意透支,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
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
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恶意透支的数额,是指在第一款规定的条件下持卡人拒不归还的数额或者尚未归还的数额。不包括复利、滞纳金、手续费等发卡银行收取的费用。   
恶意透支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但在公安机关立案后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已偿还全部透支款息的,可以从轻处罚,情节轻微的,可以免除处罚。恶意透支数额较大,在公安机关立案前已偿还全部透支款息,情节显著轻微的,可以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
回复时间: 2012-08-09 08:53
你好,你是不是给过银行什么书面的承诺?
银行之前有没有发给你相关的催收函?
如果没有,你很有可能不构成犯罪的!可以电话与我联系!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湖南长沙
北京朝阳区
黑龙江黑河
北京东城区
北京朝阳区
四川成都
北京海淀区
福建莆田
四川成都
最佳律师解答
最新回复律师
湖南 长沙
人气:544466
北京 朝阳区
人气:238220
黑龙江 黑河
人气:738
北京 朝阳区
人气:4727
上海 静安区
人气:164553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762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