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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妇女是否可定罪

江苏-扬州 08-07 19:54  悬赏 15  发布者:jdliro…… 给我留言  回答:(4)
我在肯德基上厕所,把包落在厕所里,等反应过来去寻找时,发现已被他人拿走。前后离丢包间隔八分钟左右。
    包内有2部手机,价值共一万元左右,另有各类充值消费卡四千元左右,现金八百多,包价值四百多元,钱包价值三百余元等财物,共损失一万六千余元。
    后调出监控录像,发现被一50岁左右妇女拿走,我在查找时,该妇女应该知道,因为她躲在肯德基滑梯内一角落为一个小孩穿鞋子。请问此妇女是否可定罪,是盗窃还是非法侵占?谢谢
    另外顺便咨询下,案发时,我及时报案,警察做了笔录但未立案;第二天,我发现一妇女很像嫌疑人,遂再次报警,但警察来后并未履行公职,而是坐在一旁闲聊,并未上前询问或控制嫌疑人,导致嫌疑人走了,且最后并未做笔录。请问,警察是否应负责任。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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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2-08-07 19:58
涉嫌盗窃
追问:

那现在我该怎样维权?谢谢

回复时间: 2012-08-07 20:16
盗窃。。。。。。。。。
追问:

那现在我该怎样维权?谢谢

回复时间: 2012-08-07 21:41
涉嫌盗窃
追问:

1. 我包内数额已达到一万六千余元。第一次报警,警察虽来处理且很尽职,担未立案。(我咨询了下,超过一万可立案的),
2. 第二次报警,警察无作为,导致嫌疑人走了,并且未做笔录(按道理讲,报警就应该做笔录的吧,并且需要当事人签字的吧)
3. 在我们的追究下,此案件现已立案
4. 我们如何维权,是否可追究该警察责任。
谢谢

回复时间: 2012-08-07 21:07
不涉嫌盗窃。你丢包属于“遗失”。
我的补充: 2012-08-07 21:10
且对方也不涉嫌侵占罪,属于“不当得利”,纯民事纠纷。
我的补充: 2012-08-07 21:33
一、盗窃的构成要件为“秘密窃取”,该妇女取得包的过程不能定性为“秘密窃取”,应为“捡拾”。
二、侵占的构成要件为“拒不归还”,你尚未确定此人,更无法向其要回你的东西,对方何谈“拒不归还”。
三、从前到后八分钟,你已经离开现场,且现场为特定环境“厕所”,她不捡拾别人也会捡拾。难道从厕所捡拾物品都能定盗窃吗?笑话!
四、对方属于不当得利,如果能找到对方可以要回你的东西,否则可以诉讼解决;
五、此事属于纯民事纠纷,公安机关不予受理。
追问:

1. 我包内数额已达到一万六千余元第一次报警,警察虽来处理且很尽职,担未立案。(我咨询了下,超过一万可立案的),
2. 第二次报警,警察无作为,导致嫌疑人走了,并且未做笔录(按道理讲,报警就应该做笔录的吧,并且需要当事人签字的吧)
3. 在我们的追究下,此案件现已立案
4. 我们如何维权,是否可追究该警察责任。
谢谢

回答:

一、我先解释一下什么叫“立案”。老百姓认为警察管了就叫“立案”,而刑诉法上的“立案”是针对刑事案件来说的(治安案件没有立案一说,只能叫受理案件,简称受案“。
二、那么,刑事案件的程序是先”受案“,公安机关认为该案可以认定为刑事案件才能“立案”(如伤害案件,只有做出轻伤害或以上的司法鉴定书以后才能够立故意伤害案)。如果公安机关认为不构成刑事案件会下达《不予立案通知书》并向你告知、送达。所以,给你做了”询问笔录“不等于“立案”。
三、厕所属于公共场所,你将包落在那里长达八分钟,任何人都可以将其捡拾,但捡拾你的包不等于据为己有。所以,不能定性为“盗窃”和“侵占”。只能是不当得利(属于民法调整范围,人民法院受理)。
四、关于维权,肯德基内一般会有录像,固定证据,找到拿你包的人,确定其身份向其索要。否则,诉讼解决。
五、以上属于我的“一家之谈”,但我对认定盗窃的说法确实“不以为然”。如需详谈可加QQ:1160363105(大连---刘),因个人原因无法接受异地委托,但对你的法律咨询将知无不言言无不尽。如能对您有那么一点点帮助,我将不胜荣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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