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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

浙江 08-07 21:58  悬赏 0  发布者:520噢噢 给我留言  回答:(5)
如果有三个小孩子,离婚孩子抚养权谁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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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2-08-07 22:25
有益于小孩成长的一方
回复时间: 2012-08-07 22:05
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是处理离婚后子女抚养归属问题的出发点,只有在此前提下,再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对此问题的解决,通常考虑以下几个方面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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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一,考虑双方的个人素质、对子女的责任感、家庭环境、父母与子女的感情等因素。 


其二,考虑不能生育和再婚有困难的父或母的合理要求。 内容来自 

其三,在双方的各种条件都基本相同的情况下,原则上由经济能力较强的一方抚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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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四,10周岁以上有识别能力的子女(即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无论随父还是随母,都应征求其本人意见。结合《婚姻法》(2001年4月28日修正)第三十六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法发[1993]30号)规定,具体而言,从以下几个方面来确定: copyright 

(1)2周岁以内的子女,原则上由哺乳的母亲抚养。但在特殊情况下,子女也可由父亲抚养,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①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②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③父母双方协议,2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④子女确实无法随母方生活,如母方的经济能力,生活环境明显对抚养子女不利,母方品德有缺陷不利于抚养子女,或子女从出生后一直由父方喂养等。 

本文来自


(2)对2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的抚养,应由父母双方协商,协商不成的,法院以子女利益为原则,综合考虑父母双方的文化素质、思想品德、经济条件、家庭环境等各个方面的因素,进行判决。父母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优先考虑: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①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②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③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④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上述情形,一般称为绝对优先直接抚养条件,即父母一方所具有的优先直接抚养的条件。谁具有谁就有优先直接抚养权,一方享有绝对直接抚养的条件,即可据此确定子女由其直接抚养。但是,如果父母双方都有上述绝对优先条件,从而发生父母双方绝对优先直接抚养条件的冲突,此时,就应考虑相对优先直接抚养的条件。 

(3)对子女年满10周岁的应考虑其本人的意见。 

(4)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5)法律准许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轮流直接抚养,即由父或母直接抚养,轮流交替。轮流直接抚养虽然能够满足父母双方直接抚养的愿望,但在不利于保护子女的利益时,即使双方协议一致,也不准许(如,父母双方虽然可以协议子女随乙方生活并由抚养放复旦子女全部抚育费,但经查实,抚养方的抚养能力明显不能保障子女所需费用,影响子女健康成长的,对单方负担全部抚育费的请求,即不予准许。)具体协议时,应将轮流直接抚养子女的方式、时间、交接办法、抚育费用的负担等全面考虑。此外,需要注意的是,轮流直接抚养,由于不断改变孩子的生活环境,可能对其健康成长产生不利影响,需要严格掌握。
回复时间: 2012-08-07 22:37
你好:一人抚养一个一人抚养两个
回复时间: 2012-08-07 23:45
一般来所,只能是一人抚养一个,另一人抚养两个。但是还是要看具体情况的,有利于孩子成长是关键。
回复时间: 2012-08-08 12:06
一般是一方抚养一个,另一方抚养两个,还要考虑有利于孩子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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