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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和两个同事因公司未缴纳部分社保,未按时发放劳动报酬(后来直接抵赖)未签订到期劳动合同

江苏-扬州 07-12 22:38  悬赏 0  发布者:行者 回答:(2)
我和两个同事因公司未缴纳部分社保,未按时发放劳动报酬(后来直接抵赖)未签订到期劳动合同,收受保证金,扣除个人所得税不上交为由书面通知公司解除劳动关系。我们的诉求工资+劳动补偿金。可法官拿出一份所谓江苏省高院出的司法解释。其中有一条大概意思是不管公司是否违规违法,劳动者必须提起30天书面通知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并且上班至结束。如不满足提前30天书面通知公司,就不支持劳动补偿金。我们想知道这个江苏省高院解释出处哪里(因为法官不给带回看),那么这个不就是否定38条了吗?(还有在离职前我们因为去参加同事婚礼,但是请假了。但是没有请老板,把火撒我们去的身上。以没有回来开会为由罚款5000,如果不罚不许上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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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7-07-14 18:36
有这样的规定,在省内与法律具有同等效力,你应该留下进行交涉的相关证据,否则视为你方违约,仲裁要求得不到支持。
回复时间: 2017-07-18 15:30
有这样的规定,在省内与法律具有同等效力,你应该留下进行交涉的相关证据,否则视为你方违约,仲裁要求得不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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