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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住房退房

四川-乐山 07-14 08:32  悬赏 5  发布者:hr8779…… 给我留言  回答:(9)
2014年8月份按揭的商品住房,合同交房日期为2016年12月,由于不能按期交房,开发商签订了补充协议延期至2017年6月30日,到2017年7月13日,开发商仍拿不出竣工备案材料,房子还未完成竣工验收,这个时候如果退房,按照补充协议里写的:交房时间往后推迟至2017年6月30日之前。如到期未能按本补充协议交房日交房,各位业主可选择退房。我公司在收到业主退房通知送达之日其三十日内退还已付房款,并按照人民银行公布的银行贷款基准利率付给利息。请问一下他这个利息该是从什么时候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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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7-07-14 08:35
您好,须根据合同与补充协议的具体内容判断
回复时间: 2017-07-14 09:46
交房款之日算
回复时间: 2017-07-14 08:35
从交款时开始计算。
回复时间: 2017-07-14 08:48
你好,交房款之日算
回复时间: 2017-07-14 08:50
你好,一般是交款之日起计算,但是具体的还要根据补充协议的规定
回复时间: 2017-07-14 09:02
你好,从交款日开始
回复时间: 2017-07-14 09:14
看你们的合同约定,如果合同没有约定,那么你可以查阅最高人民法院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
回复时间: 2017-07-14 09:22
从交款时开始计算
回复时间: 2017-07-17 21:46
您好,原则上按交付首付款开始计算,具体的需要看你们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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