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苗圃拆迁赔偿问题

江苏-苏州 08-11 07:29  悬赏 0  发布者:易子寒 给我留言  回答:(3)
我家是在很多年前与昆山周市政府签订的土地租赁协议,承租了块地经营苗圃.合同期满时2009年12月31号。协议上当时没有写明协议到期后,苗木如何处理,提前多久通知我们不续租.对方在2009年10月通知我们合同不续签。到期让我们搬走.后经过双方协商,一直未达成共同协议。2010年年底,昆山市周市政府将我方起诉至法院,法院经评估公司审核,苗木价值54万,辅助设施8万,因此法院判决辅助设施8万归我们,苗木处理方案是双方口头协议共同处理.到目前为止政府未帮助处理任何苗木,现在法院再次发布通知函,要强制执行上次判决..请问律师,我的苗圃动迁,该如何处理比较合适...在此次通知函发布后,是马上可以执行吗?还是需要有3个月才可以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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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2-08-11 10:52
按照当地的拆迁政策来办理。
回复时间: 2012-08-11 17:29
房屋拆迁纠纷一般分为两类,一类是:国有土地上房屋的拆迁,应当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的法定程序执行。在该法中也规定了政府及职能部门的职责,如果存在违法且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则权益被侵害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对于补偿标准问题,法律规定是不低于周边房屋市场价格。另一类是:集体土地上房屋的拆迁,应当依照《土地管理法》及各地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办法执行,此类拆迁也应依法进行。补偿标准也应当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精神执行。由于房屋拆迁案件涉及众多部门,众多单位,征收过程中又有很多的部门作出各种行政行为,案件非常复杂,维护权益建议聘请专业律师。若有需要,可来电或来所咨询邹伙发律师。
回复时间: 2012-08-12 12:07
是马上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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