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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及检查院有案不立,谁来保护公民合法权益?
福建 08-11 22:32 悬赏 0 发布者:吴丽香 给我留言 回答:(0) 2012年4月6日,1995年3月10出生的犯罪嫌疑人倪更进,谎称自己是1994年出生已满18周岁,隐瞒其未成年的事实,并伪造了居民身份证,同时谎称一辆从汽车租赁公司租赁的闽J7566H奥德赛小轿车是郑进丰(福安市十景旅行社汽车租赁部经营人)欠债抵押其处的抵押物,作为再次向报告人王华借款的抵押物抵押交付给报告人王华,骗取报告人王华的信任,以高利息为诱惑骗取报告人王人民币10万元现金。
2012年4月17日,犯罪嫌疑人倪再次以伪造的身份证,谎称已成年的方法骗取报告人吴女士人民币3万元现金。2012年4月27日,为了再次骗取报告人吴女士的款项,伪造了从福安市十景旅行社汽车租赁部租赁的闽JL3563广本校轿车车辆所有权证,再次谎称该车系其朋友许善飞欠其借款抵押其处的方式,将实际从租赁公司租赁的车辆作为其“依法取得”的抵押物抵押交付给报告人吴女士,再次骗取报告人吴女士人民币6万元现金。
2012年4月28日,犯罪嫌疑人倪更进从报告人王建华处骗回抵押的闽J7566H奥德赛小车,以该车是他人欠债抵押给犯罪嫌疑人,再次抵押的方式,再次从林斌彬处骗取借款3万元。
2012年5月6日,在取得报告人王华信任的犯罪嫌疑人倪更进谎称急需3万元换刷卡的钱,以月息5分的高利息为诱惑,再次从报告人王华处骗取现金3万元。2012年5月8日,报告人王华、吴女士发现自己可能被骗,找到犯罪嫌疑人,才发现犯罪嫌疑人用于抵押的车辆均是租赁公司租赁的车子,并非第三人欠其款项而抵押的,至此方知被骗。经查,犯罪嫌疑人无职业,没有任何收入,其所骗取的款项均用于娱乐场所消费、购买奢侈品等挥霍和偿还从他人骗取的钱财。
报告人王华、吴女士在发现被骗后,要求犯罪嫌疑人还款,但犯罪嫌疑人根本没有能力还款。因此,报告人王华、吴女士于2012年5月10日向福安市公安局报案。刚报案时,公安机关明确告知该行为已经构成诈骗,并依法提取了犯罪嫌疑人等笔录。然几日后,福安市公安局不知道出于何种原因,告知该行为不构成犯罪,在2012年5月15日作出安公刑不立字【2012】00009号不予立案的决定。报告人吴丽梅不服该决定,申请复议,福安市公安局于2012年5月30日作出安公复字【2012】00001号维持不予立案的决定。向人民检查院提出申请后,人民检查院也作也出犯罪证据不足的报告。
另查,犯罪嫌疑人倪耿靖为骗取报告人及他人财产,购买百达菲丽手表、普拉达提包等假货,私刻福安市天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印章伪造收入证明,并伪造福安市公安局工作人员阮桂平欠款的借条等,造成其家庭富裕,有偿还能力的假象,以便骗取他人财产。
综上,无职业、没有任何收入、无偿债能力已满16周岁的犯罪嫌疑人,主观上为了满足其日常挥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客观上采取隐瞒未成年及制造其富有、有偿债能力假象的事实,通过伪造身份证和车辆所有权证书,谎称其已经成年和租赁车辆作为他人欠债抵押给犯罪嫌疑人的抵押物进行抵押的方式,骗取报告人信任,多次骗取报告人钱财共计22万元现金,其诈骗数额巨大,情节严重,已经构成《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诈骗罪,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然福安市公安局竟将如此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犯罪行为认定为没有犯罪事实,明显错误,应当予以纠正。为此,报告人特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之规定,请求上级机关纠正福安市公安局的不予立案的错误决定,要求公安机关对本案立案侦查,对倪更进诈骗犯罪行为依法立案,追究其刑事责任。以维护法律尊严,保护公民合法财产不受侵害。
2012年4月17日,犯罪嫌疑人倪再次以伪造的身份证,谎称已成年的方法骗取报告人吴女士人民币3万元现金。2012年4月27日,为了再次骗取报告人吴女士的款项,伪造了从福安市十景旅行社汽车租赁部租赁的闽JL3563广本校轿车车辆所有权证,再次谎称该车系其朋友许善飞欠其借款抵押其处的方式,将实际从租赁公司租赁的车辆作为其“依法取得”的抵押物抵押交付给报告人吴女士,再次骗取报告人吴女士人民币6万元现金。
2012年4月28日,犯罪嫌疑人倪更进从报告人王建华处骗回抵押的闽J7566H奥德赛小车,以该车是他人欠债抵押给犯罪嫌疑人,再次抵押的方式,再次从林斌彬处骗取借款3万元。
2012年5月6日,在取得报告人王华信任的犯罪嫌疑人倪更进谎称急需3万元换刷卡的钱,以月息5分的高利息为诱惑,再次从报告人王华处骗取现金3万元。2012年5月8日,报告人王华、吴女士发现自己可能被骗,找到犯罪嫌疑人,才发现犯罪嫌疑人用于抵押的车辆均是租赁公司租赁的车子,并非第三人欠其款项而抵押的,至此方知被骗。经查,犯罪嫌疑人无职业,没有任何收入,其所骗取的款项均用于娱乐场所消费、购买奢侈品等挥霍和偿还从他人骗取的钱财。
报告人王华、吴女士在发现被骗后,要求犯罪嫌疑人还款,但犯罪嫌疑人根本没有能力还款。因此,报告人王华、吴女士于2012年5月10日向福安市公安局报案。刚报案时,公安机关明确告知该行为已经构成诈骗,并依法提取了犯罪嫌疑人等笔录。然几日后,福安市公安局不知道出于何种原因,告知该行为不构成犯罪,在2012年5月15日作出安公刑不立字【2012】00009号不予立案的决定。报告人吴丽梅不服该决定,申请复议,福安市公安局于2012年5月30日作出安公复字【2012】00001号维持不予立案的决定。向人民检查院提出申请后,人民检查院也作也出犯罪证据不足的报告。
另查,犯罪嫌疑人倪耿靖为骗取报告人及他人财产,购买百达菲丽手表、普拉达提包等假货,私刻福安市天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印章伪造收入证明,并伪造福安市公安局工作人员阮桂平欠款的借条等,造成其家庭富裕,有偿还能力的假象,以便骗取他人财产。
综上,无职业、没有任何收入、无偿债能力已满16周岁的犯罪嫌疑人,主观上为了满足其日常挥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客观上采取隐瞒未成年及制造其富有、有偿债能力假象的事实,通过伪造身份证和车辆所有权证书,谎称其已经成年和租赁车辆作为他人欠债抵押给犯罪嫌疑人的抵押物进行抵押的方式,骗取报告人信任,多次骗取报告人钱财共计22万元现金,其诈骗数额巨大,情节严重,已经构成《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诈骗罪,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然福安市公安局竟将如此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犯罪行为认定为没有犯罪事实,明显错误,应当予以纠正。为此,报告人特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之规定,请求上级机关纠正福安市公安局的不予立案的错误决定,要求公安机关对本案立案侦查,对倪更进诈骗犯罪行为依法立案,追究其刑事责任。以维护法律尊严,保护公民合法财产不受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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