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发布法律咨询 回复法律咨询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110法律微网
您的位置: 110网首页 >> 法律咨询 >> 所有类别 >> 民事 >> 婚姻家庭 >> 查看咨询        今日活跃律师: 陈晓云  毕丽荣  李波  朱建宇  李保忠  
该问题已关闭

关于领养孩子的问题

山东-烟台 04-27 14:00  悬赏 0  发布者:雅各布 给我留言  回答:(1)
叔叔婶婶在55岁的时候失去了唯一的儿子,他们的儿子未婚,所以夫妻两人想收养一个稍大点的女儿。请问收养程序是怎样的?能否稍微具体点回答,因为全家人对这个问题都不懂。
  家人的意向是收养孤儿院的孩子,这个从头到尾应该怎么办理?
  不好意思,因为不知道应该怎么表达,有点罗嗦。
您也有法律问题? 您可以 发布咨询,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0-04-27 14:22
你叔叔和婶婶须符合下列条件,才可以领养孩子,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六条 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年满三十周岁。 
  第七条 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本法第四条第三项、第五条第三项、第九条和被收养人不满十四周岁的限制。 
  华侨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还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的限制。 
  第八条 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 
  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一名的限制。 
  第九条 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第十条 生父母送养子女,须双方共同送养。生父母一方不明或者查找不到的可以单方送养。 
  有配偶者收养子女,须夫妻共同收养。 
  第十一条 收养人收养与送养人送养,须双方自愿。收养年满十周岁以上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 
  第十二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均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该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不得将其送养,但父母对该未成年人有严重危害可能的除外。 
  第十三条 监护人送养未成年孤儿的,须征得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有抚养义务的人不同意送养、监护人不愿意继续履行监护职责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变更监护人。 
  第十四条 继父或者继母经继子女的生父母同意,可以收养继子女,并可以不受本法第四条第三项、第五条第三项、第六条和被收养人不满十四周岁以及收养一名的限制。 
  第十五条 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北京魏国鹏律师 免费咨询电话:13121048109 
     中央人民广播电台《都市法宝》栏目嘉宾律师 
     《现代教育报》特邀法律顾问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湖南长沙
北京朝阳区
辽宁沈阳
福建福州
福建厦门
上海徐汇区
河北保定
北京西城区
湖南长沙
最新回复律师
安徽 合肥
人气:283773
广东 广州
人气:3934940
河北 石家庄
人气:513225
湖南 长沙
人气:546578
重庆 渝中
人气:397376
陕西 西安
人气:583983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168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