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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离婚

浙江-杭州 08-13 21:21  悬赏 0  发布者:浙江知音 给我留言  回答:(12)
您好,我有位朋友(男)于1992年以本人名义购买了房子,于1996年结婚,孩子今年14岁,现夫妻感情破裂,原因是男方有外遇,现夫妻二人对于房子的归属有争议,男方认为是婚前财产,离婚不可分割,女方认为男方是过错方,对婚姻不忠,房子理应由女方及孩子占有,请问郑律师,如果你是法官,房子的归属应该如何认定,婚后夫妻两人没有对房子的产权有约定,房产证是男方的名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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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2-08-13 21:33
你好,房子为婚前所买,应属个人财产,女方无权分得
回复时间: 2012-08-13 22:39
你好,房子属于男方的婚前个人财产,不予分割。
回复时间: 2012-08-13 22:41
应属个人财产
回复时间: 2012-08-14 06:24
属于婚前个人财产的。
回复时间: 2012-08-13 21:34
是婚前财产
回复时间: 2012-08-13 21:35
该房屋相关款项如果是婚前付清了的,则与女方无关。女方只能就男方过错要求损害赔偿或者其他共同财产要求多分配。
回复时间: 2012-08-13 21:46
根据《婚姻法》第十八条的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为夫妻一方的财产;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本案中,房子为男方婚前所买,房产证也为男方,房子归男方所有应无疑问。男方的过错只能是女方请求损害赔偿的理由,不是分得房子的理由。

需要注意的是,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照顾女方及子女,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回复时间: 2012-08-13 21:57
具体问题欢迎来电咨询
回复时间: 2012-08-13 22:46
婚前个人财产.
回复时间: 2012-08-14 08:52
关键是证据,婚前个人财产非其本人同意不会改变产权的.
回复时间: 2012-08-14 10:40
房子属婚前财产
回复时间: 2012-08-14 19:36
属于婚前个人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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