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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协议

江苏-南京 08-14 15:10  悬赏 0  发布者:珍珍珍 给我留言  回答:(2)
双方达成的协议为什么公证处不给公正,如果双方签字是否起到法律效应,协议内容如下
甲,乙双方为继母女关系,居住在南京市玄武区珠江路   号    室的房屋(该房为房改房),2011年12月1日该房改房的产权过户在甲方的名下,并在房屋管理部门办理了产权登记手续,现甲,乙双方就上述房屋的相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 乙方对甲方享有上述房屋的产权事宜并无异议,甲方保证乙方可在上述房屋内居住直至百年以后,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借口阻止乙方在此居住。
二, 在乙方居住期间发生拆迁或甲方要出售该房产,那么拆迁的所有补偿或出售房产的所得全归甲方所有,但是同时甲方一次性支付乙方人民币三十万元做为乙方今后自谋居住地补偿。
三, 在乙方居住期间若甲方因个人原因要求乙方搬离该房屋,在乙方自愿的情况下甲方一次性支付乙方人民币三十万元整安置费,则乙方搬出该房屋放弃该房屋居住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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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2-08-14 20:45
双方如果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该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则签订后具有法律效力。
回复时间: 2012-08-14 21:43
符合法律规定即有效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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