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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诈骗如何追究担保人的责任?

河南 08-15 20:59  悬赏 0  发布者:天河之星88…… 给我留言  回答:(1)
2012年1月6日,程兵经担保人郭林担保借给郭林同乡郭凤现金14万元,约定2012年7月6日还款,担保人郭林在借款协议上注明了“郭林及身份证号码,及承担百分之百担保责任”的字样。在签订借款协议的同时,为了能如期履约,三方又以郭凤位于紫云花园小区的尚没有统一办理房产证的一小套民居做标的物另签署了一份房屋买卖协议,商定郭凤位于紫云花园小区的民居,房屋估价19万元,程兵已付现金14万元,买卖双方应于7月6日前办理房屋买卖交接手续或是郭凤退还程兵已付现金14万元,则平帐后该房屋买卖协议终止,郭凤为此协议交付程兵紫云花园售房交款收据及商品房买卖合同一套(后查明均系伪造)。从2012年2月到现在,因郭凤一直在外地生活,没有履行还款手续,也没有交付位于紫云花园小区的民居。8月13日,程兵发现郭凤位于紫云花园小区的民居住进了陌生人,遂拿郭凤交付的售房交款收据和商品房买卖合同到紫云花园售房部询问,经紫云花园售房部查验,郭凤提供的售房交款收据和商品房买卖合同系伪造。紫云花园售房部同时提醒程兵,郭凤的此处民居已涉及郭凤与至少三户约40万的抵押借款,均是郭凤提供的伪造的售房交款收据和商品房买卖合同。
现在的问题处理思路,1民事途径  程兵以借款协议到人民法院起诉借款人郭凤及担保人郭林,担保人对担保的责任期限为半年 。2 刑事途径  程兵以郭凤诈骗为由以房屋买卖协议和郭凤伪造的房屋交款收据和商品房买卖合同到经侦队立案。我的疑惑在于民事和刑事途径只能立一次案,如果走刑事途径,是否无法追究担保人郭林的责任,或是刑事途径时限超过担保人对担保的责任期限而使担保人免除担保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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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2-08-15 21:52
如果郭林、郭风合伙串通可按诈骗报案。否则可到法院起诉。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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