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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婚前房产离婚后分割问题

江苏-盐城 08-16 12:52  悬赏 0  发布者:kkkk58…… 给我留言  回答:(3)
你好,我哥是2006年结婚的,2007年生我侄女的,现在我侄女5岁。他跟我嫂子谈恋爱之前我爸妈就出钱替他买了房且也出钱作了装修,房产证上是我哥的名字,拿了5万块钱的贷款。婚前的按揭都是我父母在还,婚后一段时间内由于他们感情不和,我父母也替他们还了部分的贷款。然后他们两口子也断断续续还了部分贷款直到今年5万的按揭全部结清。现在他们两口子感情不和,想要离婚,请问,这个房子怎么分?请帮我细致的分析一下吧,我妈妈特别着急这个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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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2-08-16 14:51
房屋产权以登记为准,登记在谁的名下产权就归谁所有,根据你叙述现答复如下:
1、依据我国物权法的规定,房屋产权已登记为准,登记在谁的名下产权就归谁所有,现房产证上的所有权人为你哥哥,那么此房的产权人就是你哥哥;
2、夫妻双方离婚时,可以对他们名下的财产做出约定处理,也可以说你哥哥有权决定此房可以给他妻子;
3、依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相关规定,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所以该房子为你哥哥的;

本案相关法规如下: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
第十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婚姻法》 第三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如需法律帮助,可以来电来访。
回复时间: 2012-08-16 16:07
离婚和结婚一样要慎重。你哥嫂结婚已5年,且有一小孩,已有一定的感情基础了,生活中出现一些以一些矛盾也是难免的,男女双方进行必要的沟通,也可能和好的。
如感情确已破裂了,可以好聚好散,协议离婚;达不成协议的,再到法院诉讼;
这个房子登记在你哥哥的名下,且双是婚前取得的,你哥是产权人。一般法院判决房子给你哥哥,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偿还的贷款,作为共同财产来处理,原则上由你哥向你嫂子支付一还贷这款项的一半。
回复时间: 2012-08-16 1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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