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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解决问题

企业代理公司替公司垫资后随即抽逃如何定罪

 08-16 15:24  悬赏 0  发布者:eedslg…… 给我留言 地区:内蒙古-鄂尔多斯 回答:(10)
2010年2月张某成立一企业代理公司并成为法定代表人,张某随即委托其弟媳王某经营。2012年4月张某将该代理公司注销。所有业务,张某均不知情。
运营期间,王某通过帮其他公司借款注册公司完毕后随即抽逃资金。期间收取所谓利息费用共30万元(公安局定性好处费)。通过这种方式共成立了2家注册资金各1000万元的企业;2家注册资金各100万元的企业;一家增资800万元的企业。
8月初,在该市公安机关针对两虚一逃专项行动中,一家注册资金1000万元的企业被查住,法人被取保候审并移送检察机关。同时,法人将王某供出。
王某被公安机关传唤并交代了通过这种方式共成立了2家注册资金各1000万元的企业;2家注册资金各100万元的企业;一家增资800万元的企业的事实。同时交代收取所谓利息费用共30万元(公安局定性好处费)。王某所办的以上公司法人也被公安机关取保候审并移送检察机关。王某也被取保候审并移送检察机关。

请问:一、王某会被定什么样的罪?
二、这些公司是企业代理公司未注销前办的,现在企业代理公司已经注销,会减罪么?
三、这些公司都是在未造成任何社会危害和任何经济纠纷的前提下被查住的,会对王某如何减罪?
四、因王某主动交代,公安机关定性为自首,会如何减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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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答案
回复时间:2012年08月16日 17时06分
王某不构成犯罪。
追问:

那为什么要取保候审,还要移交检察院

回答:

那是他们不懂法,找律师做无罪辩护。

提问者对最佳答案的评价:
言简意赅,回答耐心
其它答案
回复时间: 2012-08-16 18:19
一、涉嫌抽逃出资罪;
二、公司注销后会追究公司经手管理该事务人员的法律责任;
三、只要是虚假出资、抽逃出资数额巨大的,本身就是危害社会的表现;
四、有自首情节的可减刑10%左右!
回复时间: 2012-08-16 20:37
在本案中,王某与上述几个企业属于委托关系,王某的行为属于民事行为,不构成刑事犯罪。而对于抽逃资金罪而言,也是特殊主体才能构成的犯罪,王某在主体资格上就不符合犯罪要件,所以根据你描述的情况,王某不构成犯罪。而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任何人未经审判均不能认定有罪,虽然王某被拘留、取保候审并移交检察机关,但也仅仅是法律上的程序,经过庭审和辩护还是可以确认无罪的。那么根据你描述的情况,对你提出的问题分别解答如下:
我的补充: 2012-08-16 20:44
一、王某会被定什么样的罪?
王某不构成犯罪,仅仅是民事委托代理行为。对于抽逃资金的行为,刑法上只有一个罪名叫做抽逃资金罪。而这个罪名只有公司的股东、发起人等才能构成。
(一)首先,对抽逃资金罪做简要介绍。
抽逃出资罪,是指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构成本罪,必须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抽逃出资,给公司、股东、债权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累计数额在10万元至50万元以上的;
2、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1)致使公司资不抵债或者无法正常经营的;
(2)公司发起人、股东合谋抽逃出资的;
(3)因抽逃出资,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抽逃出资的;
(4)利用抽逃出资所得资金进行违法活动的。如果没有符合以上条件之一的,就不能以本罪定罪量刑。
(二)王某不构成抽逃资金的理由。
1,从主体上来说,抽逃资金罪的主体必须是公司的发起人或者公司股东,有抽逃行为才能构成犯罪,而王某只是这些公司之外的人,作为某代理公司的法人,王某和这些被注册的公司只有委托代理关系,代为办理注册手续并收取费用,属于居间服务关系。除此之外没有其他关系,所以无论从哪个角度来讲,王某都是不可能构成抽逃出资罪的。
2,从客观事实上来讲,即便王某是这些公司的股东,但公司注册后资金被抽逃,并没有给公司、其他股东造成损失,或者没有上述几个法定情形,也是不构成犯罪的。
所以无论从主体上将还是从客观实际上讲,王某都是不构成抽逃资金刑事犯罪的,仅仅是民事行为而已。
我的补充: 2012-08-16 20:48
二、这些公司是企业代理公司未注销前办的,现在企业代理公司已经注销,会减罪么?
王某不构成犯罪,所以不存在从轻处罚和你所称减罪的问题。
当然,上述几个公司是王某的代理公司存在期间注册成立的,而王某的代理公司也只是一个中介服务机构,代替几个公司办理工商注册等手续,完全属于民事行为,公司注册完毕,居间服务就完成了,双方的居间服务关系也就结束了。那么在公司成立后,资金抽逃的相应责任也应当由该公司的发起人或股东来承担,和王某没有关系。
那么王某的代理公司何时注销和这些注册的公司以及其负责人的行为自然就没有关系了,互不影响。
我的补充: 2012-08-16 20:50
三、这些公司都是在未造成任何社会危害和任何经济纠纷的前提下被查住的,会对王某如何减罪?
王某不构成犯罪,和公司的状态也没有关系。
那么根据上面我给你列出的法律规定,这些公司的发起人或者股东是需要承担抽逃资金的刑事责任的,虽然没有造成严重损失,但只要符合了上面那4小点法定要件就是犯罪,需要承担刑事责任。和公司什么时候查封的没关系,公司什么时候查封也不影响公司相关抽逃资金行为人的量刑。
当然这些和王某都没关系。
我的补充: 2012-08-16 20:54
四、因王某主动交代,公安机关定性为自首,会如何减罪?
不构成犯罪自然也就不存在自首的问题,当然你一定对王某被取保移交检察院等情节有疑惑。其实我们国家的刑事案件处理一共有三个阶段,分别是公安机关侦查阶段,检察院审查起诉和法院审理判决。而在法院判决之前,任何嫌疑人人都暂时是无罪的,所以有些嫌疑人暂时被采取了强制措施也是有可能的。
那么王某虽然已经被取保候审,移交检察院,但王某根本不构成犯罪,所以在法院审理阶段也应当做无罪辩护,经过审判宣告无罪也是非常可能的。
而至于你说的主动交代,可以就这些公司如何注册后来如何被公司负责人抽逃资金向公检法主动交代,协助调查,这个都没问题。
我的补充: 2012-08-16 20:56
五,关于本案的总结意见。
根据你描述的情况,王某不符合抽逃资金罪的犯罪主体资格要件,其行为仅仅是居间服务代理的民事行为,不构成犯罪,所以应当在庭审时做无罪辩护。
具体是否构成犯罪以及如何做无罪辩护还要看案件详情、证据情况及法官判决等。建议尽快委托律师介入,以作最好处理。
我的补充: 2012-08-16 20:56
以上几点是根据你描述的情况,对你提出的问题所做简要解答,具体还需要根据案件详情和细节来确定,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我的补充: 2012-08-16 21:10
这里还想补充说明一些,实践中其实这种注册代理公司非常多,其操做过程也是利用借款注册公司后,以公司股东或发起人的名义再将注册资金抽回,并从中牟利,但很可惜,这是我国目前的一个法律漏洞,毕竟代理公司的人既不是公司发起人,也不是公司股东,所以是绝不可能构成抽逃出资罪的,因为不是法定主体。这也就是所谓的注册代理公司大量产期存在的原因。
而对于这种行为,只能说处于法律规定的模糊地带,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所以这种行为既不能说是犯罪也不能说是违法。而对于抽逃资金的行为后果,也已经由公司的股东或者发起人承担了,毕竟也是公司发起人或者股东授权和授意的,所以从司法角度来讲,也是可以达到一个平衡,责任有人承担即可,那么从这个角度上来讲,注册代理公司注册资金后抽逃的,也是不会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我的补充: 2012-08-16 21:15
而对于其他有关注册资金的犯罪,什么虚报注册资本罪,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等,王某也均不涉及。
虚报注册资本罪是指申请公司登记的个人或者单位,使用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虚报注册资本,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取得公司登记,虚报注册资本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但王某在注册上述公司时提供的都是真实的文件,也有实际出资,只不过是时候经过公司负责人授权后抽逃了而已,所以从客观上不符合本罪的法定要件,不构成虚报注册资本罪。
对于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就更不构成了,也不着边际。本罪是中介组织人员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是指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及其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情节严重的行为。王某既不是负责评估审计的机构人员,也没有虚假文件,都是实在出资文件资料真实的,所以肯定不构成本罪。
总之王某无罪,应当做无罪辩护。
回复时间: 2012-08-16 21:07
一、涉嫌虚假注册资本罪。

虚报注册资本罪,是指申请公司登记的个人或者单位,使用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虚报注册资本,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取得公司登记,虚报注册资本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刑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 申请公司登记使用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虚报注册资本,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取得公司登记,虚报注册资本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虚报注册资本金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罚金。

虚报注册资本罪的主体只能是申请公司登记的个人或单位,即股东、股东代表、股东代理、董事会及成员等,非以上主体不构成犯罪。

王某作为股东代理,在代理股东申请公司登记时,使用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虚报注册资本,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取得公司登记,并且虚报注册资本数额巨大,故涉嫌构成虚报注册资本罪。

二、企业代理公司注销,不是法定的从轻或减轻情节。

刑事犯罪法定减轻、从轻情节如下:  


1、特殊主体 

(1)未成年人犯罪: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的,在量刑时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完全丧失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为无刑事责任能力人,其实施犯罪行为不负刑事责任)

(3)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2、犯罪预备、中止或未遂(参见?)

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3、自首

《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典型的自首包括两个条件,一是主动投案,二是入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另外有一些行为虽然严格来讲不符合自首的特征,但法律也将其视为自首。

(1)被采取强制措施(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

(2)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并且能够如实交待主要犯罪事实的,可以视为自首:①犯罪嫌疑人向其所在单位、城乡基层组织或者其他有关负责人员投案的;②犯罪嫌疑人因病、伤或者为了减轻犯罪后果,委托他人先代为投案,或者先以信电投案的;③罪行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有关组织或者司法机关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自己的罪行的;④犯罪后逃跑,在被通缉、追捕过程中,主动投案的;⑤经查实确已准备去投案,或者正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机关捕获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

(3)交通肇事后一般不逃逸即可视为自首,包括留在现场等候处理或者为抢救伤员离开事故现场。

共同犯罪的犯罪嫌疑人除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外,还必须如实供述同案犯的罪行;如果犯罪嫌疑人实施了多起犯罪行为,但只如实供述所犯数罪中部分犯罪的,只对如实供述部分犯罪的行为认定为自首。

4、立功

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立功表现:

(1)犯罪分子到案后有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包括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分子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以外的其他犯罪,经查证属实;(2)提供侦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线索,经查证属实;阻止他人犯罪活动;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3)具有其他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表现的(例如被收押期间获得发明专利或者在突然重大自然灾害时积极参与抢险救灾),应当认定为有立功表现。 

重大立功表现:(1)犯罪分子有检举、揭发他人重大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2)提供侦破其他重大案件的重要线索,经查证属实;(3)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重大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4)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等表现的,应当认定为有重大立功表现。 “重大犯罪”、“重大案件”、“重大犯罪嫌疑人”的标准,一般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或者案件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全国范围内有较大影响等情形。

 

5、从犯、胁从犯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6、其他

防卫过当: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避险过当: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教范他人犯罪,但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其他酌定从轻情节:

在司法实践中,除上述法定情节必须依照法律规定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外,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官可以依据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结合具体案情对行为人予以从轻处罚:

1、 犯罪嫌疑人年老体弱或者患有残疾的;

2、 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的;

3、 能够积极退赃获赔偿被害人损失的;

4、 被害人有一定过错的;(如犯罪嫌疑人在遭遇被害人羞辱后因激愤将被害人打伤的)

5、 初次犯罪、偶然犯罪。 

三、虚报注册资本数额巨大,已经侵占国家对公司注册秩序,已经造成社会危害,不会减轻或从轻处罚。

四、属于自首,减轻处罚。
回复时间: 2012-08-17 08:39
涉嫌抽逃出资罪
回复时间: 2012-08-17 09:54
——抽逃出资罪,是指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本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公司发起人或者股东。所以,得视王某所签署的协议或者在公司章程中是否有署名为公司发起人(或者股东),有则涉嫌抽逃出资罪。
如有需要,可以致电咨询。
回复时间: 2012-08-17 10:20
你好;1、王某的行为和无资金注册的公司及主要人员构成”使用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虚报注册资本,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取得公司登记,虚报注册资本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构成了虚报注册资本的共同犯罪。2、代理公司注销不影响对王某犯罪行为的定罪量刑,不会减罪的;3、王某的行为已经侵犯了国家机关的管理活动,使虚假注册的公司开展了经营活动,社会危害明显,干扰了正常的经济秩序,不会减罪;4、自首的可以依法从轻减轻处罚的,有可能在三年以下处罚。5、取保候审是因为情节不严重、不影响侦查,而采取的强制措施之一,不能证明无罪,有罪就要提起公诉的。
回复时间: 2012-08-17 10:32
1.王某的行为具体分析如下:王某代理公司与借款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属于“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属无效合同。2.借款人与王某之间对公司注册资本具有的是共同的“虚报”故意,具有虚报注册资本的合谋,而不应认定为“抽逃”行为,这个性质的认定要结合整个违法行为的过程来认定。3.王某的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认定应认定为个人犯罪,王某构成虚报注册资本罪的共犯。4.公司注销与王某量刑之间没有关系。5.被查公司没有造成社会危害对于王某的量刑属于酌定减轻情节.6.王某的自首行为属于法定可以从轻或减轻情节。
回复时间: 2012-08-17 11:09
法律关系非常复杂,要分清民事还是刑事责任。
回复时间: 2012-08-17 22:06
一、抽逃出资罪;
二、不会;
三、酌情从轻;
四、可以从轻或减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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