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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以不服从工作安排为由违反了公司规章制度,、预以解除劳动合同是否违法?

江苏 08-18 16:10  悬赏 0  发布者:希望668 给我留言  回答:(0)
我是08年4月1日应聘到公司财务部做会计(财务部设在公司上一级集团公司财务部),2012年3月31日合同到期续签无固定期限合同,在续签合同中对合同条款员工带薪年休条款(因为公司在2011年取消了年休假),当时是出于对公司的关心,提出删除此条款,以免产生劳务纠纷。结果
公司
认为:没有人在续约时提出异议,只有我在故意找茬,是去是留,给我两天时间考虑。(这时合同已经签好了)。4月5日,公司召开主管人员会议,宣布了打算实施年休假和交纳公积金的两个决定。紧接着第三条就是未经与本人协商、直接宣布把我调离原来的工作岗位。会上决定在公司设立综合部,把我从集团公司财务部调出来、调入综合部。当时,本人要求公司出具内部变岗表(公司规章制度有这要求),对方拒绝出具,理由是没有改变本人的工作内容,只是改变了工作地点。
但是,公司
命令我移交出的工作就是我会计岗位工作的全部内容:我的财务凭证、账册、报表等工具,这按财经法规是不允许带出财务部、另设办公地点的。于是本人拒绝搬迁。4月12日,公司张贴通告,以本人“不服从公司的工作安排”、“严重影响工作”为由,对本人“作出严厉处罚一次”、罚款50元,(当即我就提出异议拒绝签收处罚通告)。同日,公司又发出通知,要求本人在4月16日之前,到“公司主管办公室集中办公”。然而,根据公司的规章制度,一年内职工被累计四次一般处罚或三次严厉处罚或二次警告者,公司可以予以辞退。迫于这种压力,本人于2012年4月15日搬出集团公司财务部。本人就在4月17日正式向劳动部门投诉。
5月7日,劳动监察部门告知本人,部分支持我的诉求
责成公司恢复
职工享有的年休假制度,并补偿2011年未休年休假;缴纳住房公积金。但对于恢复本人的原有工作和撤销处罚,公司的答复是:我的总帐工作移交公司财务经理(本人还是财务主管、待遇不变);公司对我处罚的理由是因为我在集团公司争吵。考虑到进一步诉讼没有实际意义,公司始终处于强势地位,于是本人就接受了调解。但是,在2012年8月9日下午17时快要下班时,公司又以同一个主体“不服从公司的工作安排”为由,对我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公司依据合同约定的条款:乙方必须服从公司工作安排和调动,对乙方由此产生的消极苔工及其它违反公司员工手册和规章制度的行为,遵制度规定,公司有权解除合同)。8月10日下午,在本人还未移交工作、不知情的情况下,我的电脑连接线被公司拿走了,公司总经理还告知我:不需要移交电子文档了。
请问公司对我的解除劳动合同是否是违法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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