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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咨询

 08-19 11:10  悬赏 0  发布者:xindey…… 给我留言 地区:河北-河北 回答:(1)
婚前,男方过户给女方30万元,两人约定用于婚后买房,但房子还没买,两人决定离婚,请问女方是否可以根据《物权法》第二十三条 "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认定这笔钱是男方的赠与,离婚时属于自己的婚前个人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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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答案
回复时间:2012年08月19日 11时28分
男方给的这三十万是一种附条件的赠与行为,所附的条件是婚后买房,现在二人决定离婚,赠与条件未出现,因此这个钱应该返还。
追问:

那请问可以说这笔钱是共同财产吗

回答:

该笔钱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提问者对最佳答案的评价:
谢谢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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