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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淫嫖娼

四川-绵阳 08-23 23:06  悬赏 0  发布者:lixing…… 给我留言  回答:(5)
你好,律师老师。某男去舞厅跳舞,与一女士跳到感觉来了,于是双方去宾馆开房。结果被警察检查,要他们出示证件和说出对方的名字,结果他们确实不知道对方姓名。结果被当成卖淫嫖娼处理。你认为这种处理合理合法吗?谢谢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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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2-08-24 09:32
如果是双方自愿的,并且没有金钱交易,这种处罚就是不合理的。你们可以申请行政复议。如果还要其他需要,可以来电执行,咨询免费。
回复时间: 2012-08-23 23:18
你好:不合理
回复时间: 2012-08-24 13:06
如你陈述不够成卖淫嫖娼,属于个人行为。如需律师帮助可电话联系。
回复时间: 2012-08-24 21:46
如果是双方自愿的,并且没有金钱交易,这种处罚就是不合理的
追问:

谢谢了,詹律师。双方的确是自愿的,也没有金钱交易,但是警察硬是不相信,要双方拿出证据来证明,这个怎么证明呢,自愿就是自愿,没有金钱交易就是没有。警察专注的一个问题就是:双方连各自的名字都不知道怎么会是自愿的呢?我说人家在舞厅里认识两人感觉好了不问姓甚名谁两情相悦怎么了。可是人家就是不听。请您建议我们目前怎么做最好。谢谢你。祝秋安。

回复时间: 2012-08-26 09:38
不够成卖淫嫖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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